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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17名“劏房”違反規定被定罪分享到:
![]() ![]() ![]() ![]() ![]() ![]() 香港新聞網3月8日電 為保障基層市民的住房權益,香港特區政府差餉物業估價署7日表示,17名“劏房”業主因違反相關法例規定而被定罪。 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截圖 差餉物業估價署表示,有關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相關規定,於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4.44萬港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已成功檢控610宗個案,共涉及522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至34800港元,合計總罰款共143.8萬港元 據悉,該17名業主的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以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即包括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例》所准許的最高租金款額。 差餉物業估價署發言人重申,“劏房”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包括禁止業主刻意打擾租戶成員的安寧或舒適生活等,意圖使租客放棄佔用其“劏房”;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例》所准許的最高租金款額。 發言人也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包括四年(即兩年加兩年)的租住權保障。他亦強調估價署會繼續堅決執法,以打擊任何違例個案。他指出,差餉物業估價署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亦一直以多管齊下的方式主動識別、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 如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3個月。(完) 【編輯:梁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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