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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政權罪|戴耀廷判囚10年、黃之鋒判囚4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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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00:00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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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網11月19日電(記者 徐嘉儀) 香港47人組織及參與“35+”計劃,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31人認罪,1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件19日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45人分別被判囚50個月至120個月,其中首名被告戴耀廷現場被判囚10年。

被法庭裁定為“首要分子”的戴耀廷,刑期最重,被判囚10年。其餘被告被判囚約4年以上,其中黃之鋒被判囚4年8個月。

控罪指稱各被告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與其他人士串謀參與一項謀劃,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案件2023年2月6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開審,由三位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和陳仲衡審理,整個審訊歷時118天。45名被告今年6月至9月分批求情。判決書指出,就部分被告以罪行的“不可能性”為求情理由,法庭考慮過案中證據後,拒絕接納辯方認為謀劃必然失敗,因此應從輕處罰的説法;法庭訂出每一名被告的量刑起點時,已考慮過謀劃的性質非暴力。每一名被告的減刑幅度視乎各人求情理由和情況而不同。

案件發生在2020年7月,被告就立法會換屆選舉籌辦所謂“初選”,協議在當選立法會議員,並在立法會取得過半議席後(即35+席位),將對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不予區別否決或拒絕通過,意圖迫使行政長官回應“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的要求。如果行政長官拒絕回應,將要根據基本法解散立法會,最終辭職。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根據被告在案中的角色及參與程度,設有刑期分級,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完)

【編輯:徐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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