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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犯國安法禁任社工條例7·22生效分享到:
![]() ![]() ![]() ![]() ![]() ![]() 香港新聞網5月20日電 《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2修訂今日(20日)刊憲,被裁定干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士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工,除非得到所有社工註冊局委員同意,相關修訂將於本年7月22日生效。
香港特區政府早前的文件指出,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社工註冊條例》附表2的罪行當中,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國安法》的四類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並增設《刑事罪行條例》的“叛逆”和“煽動”罪。 特區政府指出,社工對協助有需要人士擔當重要角色,如果容許被裁定干犯國安罪行人士履行社工職務,將令受助者利益不能得到保障,社工誠信受質疑、專業形象受損。因此須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相關條例的附表2,以彰顯有關罪行的嚴重性。現時《社工註冊條例》附表2中,列明“令某人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會工作者的罪行”包括虐待兒童、性罪行,以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等。 【編輯: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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