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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洗錢案發回重審分享到:
![]() ![]() ![]() ![]() ![]() ![]() 香港中通社8月28日電 台北消息:以“追訴時效已完成”為由,台北地方法院早前認定台灣當局前領導人陳水扁洗錢案免訴,台北檢方對此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28日撤銷免訴判決,陳水扁洗錢案發回台北地方法院重審。 陳水扁 台灣“中央社”資料圖 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5月20日認定,陳水扁洗錢案追訴權時效期為10年,追訴權時效自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期間陳水扁雖因疾病未能到庭,但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洗錢案判決為免訴。 台北檢方認為台北地方法院算錯追訴時效,因而不服判決並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28日判決指,原審認為此案追訴權時效完成,即作出免訴判決,其訴訟程序“難認妥適”,因此撤銷判決,發回台北地方法院重審。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指控接受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1000萬元新台幣,幫陳敏薰取得董事長職位,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此案時,認定陳水扁是吳淑珍洗錢共犯,台北地檢署偵辦後,2015年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 在今年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陳水扁洗錢案免訴前,因民進黨修正“會計法”三讀通過,陳水扁公務機要費涉貪案獲免訴判決。(完) 【編輯:彭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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