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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涉警署外暴動 6人罪成判囚最長45個月分享到:
![]() ![]() ![]() ![]() ![]() ![]() 香港中通社1月28日電 2019年8月11日,香港尖沙咀警署外有大批示威者集結,向警署投擲汽油彈,令一名警員下肢燒傷。事後7人被捕,案中6人被裁定暴動罪成,28日在區域法院被判處監禁36至45個月。另一名暴動罪脫的被告,因管有兩支鐳射筆被判監11個月。 文匯網資料圖 7名被告年齡介乎24至35歲,6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一名被告在審訊前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酌情減刑後被判監禁36個月;其餘被告分別判監42至45個月。 另1名暴動罪脫的被告,因管有兩支鐳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囚11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明知涉案地發生示威,仍蓄意到場及壯大暴動人群聲勢,意圖成為暴動人群的一份子,即使沒親自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也屬參與暴動。香港是法治社會,絕不容許如此暴力行為發生,需判處阻嚇性刑罰。(完) 【編輯:凌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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