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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港澳大灣區仲裁合作發展論壇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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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09:08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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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網5月10日電 5月9日在香港金鐘港麗酒店舉行,由香港仲裁師協會主辦和廣州仲裁委員會南沙國際仲裁中心協辦的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走出去”合作發展論壇:科技引領·規則銜接暨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大會圓滿結束。 本次會議中,廣東省司法廳梁震副廳長、廣州市市委常委孫太平書記、香港律政司張國鈞副司長、香港終審庭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法官、香港仲裁師協會會長鄺志强太平紳士(C. K. Kwong JP)以及來自各個仲裁機构和商業界的傑出領導、仲裁員和行業專家,共同探討大灣區數位化和規則銜接對仲裁的發展和影響。

香港中通社圖片

香港仲裁師協會會長鄺志强太平紳士在粵港澳大灣區仲裁開幕致辭中重點強調了仲裁在解决現代跨境貿易和商業活動引發的糾紛中的作用。 現代的跨國貿易及商業行為,牽涉到多個合約方之間不同國家、區域及法域的法律。 仲裁能夠一次同時處理涉及多個法域的糾紛,而且仲裁裁决還可以根據紐約公約在172個國家得到承認和執行,因此已成為一種高效並得到廣泛認可的解决國內外糾紛的方法。 商事仲裁已經成為了國際通行的商事糾紛解决管道,而各地仲裁機构也成為化解國際商業糾紛的重要機制。 “我們在司法公義方面說“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遲來的公義,就等同沒有公義”。 如果說“公平是仲裁的靈魂,效率就是仲裁的生命線”。 在公平和效率兩者之間,要取得平衡並不容易。在數字化的大環境下,使用人工智能輔助爭議解決已經是一個必須和不能逆轉的做法,但人工智能不可代替仲裁員,裁決的職權和責任,始終都是由仲裁員履行和承擔。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意見(2022年第33號檔案)所概述的原理。 他強調了不斷優化仲裁法律和規則以適應不同法律體系、技術進步和仲裁行業發展需求的重要性。

鄺會長所提議的仲裁法律改革被通過成為香港仲裁(修訂)2017年條例,該法例是全世界第一個明文法例清楚說明知識產權爭議(包括注册知識產權的有效性),都可使用仲裁解决的。 突出了用香港法為仲裁協議管轄法律及以香港為仲裁地的優勢。 隨後新加坡於2019年也對照香港作出修例。 歐洲專利法庭規則,也接納了在仲裁雙方同意下,仲裁庭可以頒發就注册知識產權有效或無效的裁决。 這反映了仲裁法律的銜接和共通特性。 中國已成為知識產權大國及知識產權出口國。 企業在走出去的國際契约中,使用香港法律及以香港仲裁地,將更能便利中國企業有效保護他們的權益。鄺會長也推薦了他與前會長王則左撰寫,由香港仲裁師協會在去年11月出版的香港判例書[Hong Kong Arbitration Judgments and Commentaries](香港法院有關仲裁的判例及評述),予業內人士或有興趣的讀者更瞭解香港及國際仲裁。

廣東省司法廳梁震副廳長在致詞時提到在國際競爭越來越體現為制度規則法律之爭的背景下,廣東作為國家最大的對外開放對外貿易的省份涉外法治建設方面更需走在全國的前列,必須加快推進香港及廣州深圳為代表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提升大灣區仲裁的引領積極效應。不斷提升仲裁數位化,網路化,智能化的水准。探索利用資訊技術手段實現增强仲裁的透明度,將產業革命的時代挑戰轉化為未來發展的一項戰畧機遇。規則銜接是粵港澳大灣區仲裁事業在協同聯通發展方面的必經之路粵港澳三地有著不同的行政體制和法律體系。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框架下充分尊重三個法律彼此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管轄權進一步研究三地規則制度的軟聯通。這種規則制度的銜接既不是完全的消除差异,也不能因差异而形成制度的壁壘。應在保持各自特色和優勢的基礎上,將差异轉化為動力實現有效的銜接為要素的跨境高效便捷流通創造良好的一項仲裁環境。梁震副廳長也提到香港是中西方文化的交融之地,擁有自由的經濟體系在內聯外接上具有緊密制度能够接軌國際市場規則。

廣州市市委常委,市政法委孫太平書記表示此次會議對於深化內地和港澳的互利合作能進一步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支撐引領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創新協調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推進高品質發展及增進民生福祉。 在大灣區建設中積極發揮廣州作用,貢獻廣州力量攜手香港,澳門和其他兄弟都市共同打造國際一流灣區和世界級的城市群。 在致詞中也表示希望各位代表能够相互攜手積極推動資源共享和共建帶動大灣區仲裁在規則銜接創新科技引領平臺搭建等方面,率先形成更多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為粵港澳大灣區融合發展更好地優化中國法治化,現代化的營商環境並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在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走出去”合作發展論壇工作會議致辭提及在規則銜接方面,律政司正積極爭取將“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的措施的適用範圍擴展至整個大灣區,讓更多區內的港資企業,當中包括外資在香港成立的企業,在沒有“涉外因素”的情況下,可以選用香港的法律作為民商事合同的適用法律以及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以增加港資企業在處理跨境爭議時的選擇,助力大灣區建設市場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 粵港澳三地政府一直努力推動制定爭議解決服務的統一規範標準,例如:三地政府早於二○一九年建立了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並已先後在聯席會議上通過及發布有關調解方面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專業操守最佳準則》和《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律政司已經在今年三月發布適用於香港的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細則,也推進設立大灣區調解員名冊的工作,積極籌劃在香港舉行大灣區調解員培訓課程,讓業界可以透過參加課程以符合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的要求。律政司《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行動綱領》的措施有助推動大灣區的法律和爭議解決發展,讓區內不同的仲裁和調解機構和業界人士能夠各展所長、優勢互補,發揮協同效應,互惠共贏。  (完)

【編輯:陳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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