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格港人下月起可買深圳“居屋”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7月6日電 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在官方網站正式頒布四份與保障性住房相關的政府令,根據《深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8月1日起,港澳台居民可作為有深圳戶籍家人的共同申請人參與申請認購共有產權住房,不受戶籍限制。共有產權房售價約為市場價格的一半,產權為政府與購房人共有,其中個人產權份額最低為50%,五年後可自由買賣,五年內則只能賣回政府,被稱為深圳版“居屋”。 網絡圖片 根據《辦法》,共有產權住房主要面向個人配售,也可以根據深圳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面向重點單位職工定向配售;申請人組建家庭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認購共有產權住房;申請人配偶、未滿18周歲的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父母、申請人配偶父母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為年滿35周歲的單身居民,可以個人名義申請認購共有產權住房。申請人父母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辦法》規定,共有產權房申請人需要同時符合多個條件,其中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未在深圳市擁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設用地),在申請受理日之前5年以內未在深圳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深圳市戶籍。 至於共有產權住房的配售面積標準如何確定?《辦法》規定,共有產權住房配售建築面積標準按照符合條件的家庭人口數確定,具體為:3人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為65平方米左右,4人或以上家庭為85平方米左右。建築面積85平方米左右的房源,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面向3人家庭配售,具體在配售通告中載明。 共有產權住房的銷售均價按照市場參考價格的50%確定,購房人產權份額按照項目銷售均價佔市場參考價格的比例確定,原則上不低於50%;其餘部分為政府產權份額。根據規定,購房人自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5年,需要轉讓所購共有產權住房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轉讓給符合條件的對象,轉讓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完) 【編輯:汪彥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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