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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對六逃犯採針對措施 鄧炳強:為打擊阻嚇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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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2 15:07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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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通社6月12日電(記者 陳偉根)香港特區政府12日刊憲,對六名潛逃英國並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施行針對措施。保安局局長鄧炳強12日上午11時見記者表示,措施是為應對、打擊、阻嚇、防止潛逃行為,並希望促使指明潛逃者拿出勇氣,返港面對及接受法律及司法程序。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上午11時見記者。    中通社圖。

六名被指明的潛逃者包括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誌及蔡明達。

六名被指明的潛逃者。

鄧炳強介紹,這些施行的措施包括不可提供錢或其他資金給他們或幫助他們處理任何資金;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即不可租樓給他們,或向他們租樓,禁止與他們合夥做生意;撤銷特區護照;執業資格暫時吊銷;暫時罷免董事職位。

鄧炳強強調,已就上述措施通知有關政府部門或機構,要求他們依法執行相關措施。

他進一步指出,自香港特區頒布實施香港國安法和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來,英國官員、政客、組織和媒體等不停作出歪曲事實的言論,抹黑詆毀特區。他們妄圖破壞香港法治,在有關國家安全案件的審訊前、審訊期間和審訊後,不時公然恐嚇制裁法官、踐踏法治。

鄧炳強提到,英國政府早前更編造個案,以違反英國國安法為名,檢控香港駐倫敦經濟貿易辦事處職員。這六名指明潛逃者得到英國的庇佑,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政府因此有需要採取是次措施強烈打擊。這些措施是為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潛逃行為,並希望促使指明潛逃者拿出勇氣,返港面對及接受法律及司法程序。

鄧炳強重申,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違反上述指明措施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警方必定會嚴正執法。

至於其他被通緝人士,鄧炳強表示,保安局會不時檢討情況,在有需要的時候根據法例向指明潛逃者實施相關措施予以打擊。

他呼籲市民應避免與該些潛逃者有任何金錢或財務上的瓜葛,切勿與該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有任何同流合污情況出現,切勿以身試法。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就指明有關潛逃者會見傳媒開場發言(全文):

各位傳媒朋友,大家好。我於今天行使《維護國家安全 條例》(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rdinance )第 89(1) 條及第 89(4)條所賦予的權力,藉在憲報刊登公告,指 明(specify)六名潛逃英國並因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 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為指明潛逃者(specified absconders),包括羅冠聰 Nathan Law、蒙兆達 Mung Siu-tak、劉祖廸 Finn Lau、鄭文傑 Simon Cheng、霍嘉 誌 Fok Ka-chi 及蔡明達 Choi Ming-da,並針對這些潛逃者指明施行的相關措施。

 這些施行的措施,包括:

 禁 止 提 供 資 金 等 或 處 理 資 金 等 (Prohibition against making available funds etc. or dealing with funds etc. )

 即不可提供錢或其他資金給他們或幫助他們處理任何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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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 止與 不動 產相 關的 某些 活動 (Prohibition against certain activities in connection with immovable property),

 即不可租樓給他們,或向他們租樓。至於買賣樓宇方 面,則已包含在我剛才提及的“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 理資金等)內

 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 (Prohibition in connection with joint ventures or partnerships with relevant absconders)

 即不可與他們合夥做生意

 撤銷特區護照 (Cancellation of HKSAR passports)

 執 業 資 格 暫 時 吊 銷 (Suspension of qualification to practise)

 暫時 罷免董 事職位 (Temporary removal from office of director)

 但在刊憲生效前已簽署的租賃合約 tenancy agreement 及 現有的合夥生意則不受影響,換言之,若你現正租住指明 潛逃者的物業,可住到租約期滿。有關個別潛逃者所施行 的措施已經詳列於今日的憲報號外公告中。

2

 我在這裡想強調幾點:

 第一:我們已就上述措施通知有關政府部門或機構,要 求他們依法執行相關措施。

 第二:

 這 6 名指明潛逃者皆潛藏英國。

 自香港特別行政區頒布實施《香港國安法》和訂立《維 護國家安全條例》以來,英國官員、政客、組織和媒 體等不停作出歪曲事實的言論,抹黑詆毀特區。他們 妄圖破壞香港法治,在有關國家安全案件的審訊前、 審訊期間和審訊後,不時公然恐嚇制裁法官、踐踏法 治。

 另外,英國政府早前更編造個案(fabricated a case ), 以違反英國國安法為名,檢控香港駐倫敦經濟貿易辦 事處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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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6 名指明潛逃者得到英國的庇佑,在當地繼續公然 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 庇其惡行。我們因此有需要採取是次措施強烈打擊。 這些措施是為應對 (address)、打擊(combat)、阻嚇 (deter)及防止(Prevent)潛逃行為,並促使潛逃人士回 港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

 第三: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 except under the authority of a licence granted by the Secretary for Security,),任何人違反上述指明措施均屬犯罪,一經 定罪可處監禁 7 年,警方必定會嚴正執法。

 第四:至於其他潛逃者,我們會不斷檢視情況,有需要 時,必定採取措施予以打擊。

 最後,我在此呼籲市民,要避免與潛逃者有任何金錢或 財務上的瓜葛,切勿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同流合污, 大家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完)

【編輯:錢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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