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冼漢廸:共促跨境數據流動,共建一流數字灣區分享到: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及創新科技及工業局、12月13日共同發布了《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大灣區標準合同》)以及相關的實施指引,便利措施及先行先試安排,以促進及簡化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內地城市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到香港的安排。 筆者對於創工局在與國家網信辦於今年6月29日在北京簽署有關共同推動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工作的《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後,以不足五個月的時間商討並落實《大灣區標準合同》以及實施指引表示贊賞,這既充分體現國家對香港在科技創新發展的支持,亦展現本屆特區政府 “以結果為目標”的的管治新風。 粵港澳大灣區一直是國家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作爲區域一體化戰略的關鍵組成部分,數據的跨境流動在促進大灣區創新能力和競爭力方面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筆者認爲,《大灣區標準合同》對於維護區域內個人信息權益,促進數據經濟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通過提供統一的範本和明確的規範,使得內地與香港之間的個人信息流動更加安全、有序,並有效地減輕企業合規成本的負擔。同時,實施指引則爲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法律框架,這無疑有助於提高跨境數據交換的透明度和可信度。至於便利措施及先行先試的安排,既展現了特區政府對數據流動重要性的認識,亦能够讓相關行業感受到政策的即時效益,更能為後續的推廣提供實際的案例和經驗。 與此同時,實施指引還明確了監管合作的機制及應對個人信息安全事件時的應對措施,包括信息處理者和接收方需接受屬地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並在標準合同生效後進行備案等,筆者認爲這加强了監管部門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監督力度以及爲應對潛在風險提供了明確的應急預案。 總體來說,《大灣區標準合同》以及實施指引的落實能爲粵港澳大灣區內的數據流動設定了新的標準和框架。它既促進了數據的跨境流動,又維護了個人信息的安全和私隱。這是一個十分令人欣喜的開始,筆者將持續關注政策的影響及成效。 最後,筆者深信,隨著數據流動的逐步增加,大灣區有望成為國家乃至全球的數字經濟創新中心,“數字灣區”的建成指日可待。 (本文作者為全國人大代表互聯網專業協會會長冼漢廸)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崔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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