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釋法完善執行機制 助港奠定發展基礎分享到:
![]() ![]() ![]() ![]() ![]() ![]() 中央人民政府應香港特區政府要求,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作出解釋,明確了特區國安委對維護特區國家安全具有決定性的法定責任和權力。我們深信當《香港國安法》在實施中出現新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作出解釋,不僅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據,更能讓香港社會尤其是本港法律界更深刻理解立法原意,有助打穩《香港國安法》的基礎,讓香港各界切實履行好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追溯今次釋法的背景,在於黎智英案凸顯出本港司法制度的短板,社會各界對於香港特區法院批准海外律師審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判決,也深感疑慮,甚至質疑西方政府又會否容許不具備本地執業資格的人士,插手本國國安案件? 為了展現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行政長官李家超提請人大釋法是合法、合情、合理且具必要性的。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和《香港國安法》的專屬解釋機關,本來就有權有責,可以就《香港國安法》的條文作出解釋。 回顧特區歷史,全國人大常委會每次對《基本法》作出解釋,均為香港解決重大問題,息紛止爭,而在釋法過程中亦充分闡明理據,深切體恤港人的顧慮。值得留意的是,今次人大釋法從根本上釐清了《香港國安法》的權力,但卻沒有針對個別案件,也沒有直接說明海外律師可否參與有關國家安全案件,未有觸及海外律師執業資格。有法律界人士坦言,相關安排是有意不推翻香港法院的決定,體現了中央完全尊重香港司法系統和司法獨立。 中央制訂《香港國安法》,並落實“愛國者治港”,引領香港展開黃金管治時代。我們堅信今次人大釋法,不僅無損香港獨特地位,反而能夠在保留香港普通法制度優勢的情況下,堵塞了《香港國安法》法規執行機制上的漏洞,有助解決重大爭議及進一步完善執行機制,為香港法治及未來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本文作者為 新界社團聯會(新社聯)副會長 陳平) (本文為作者觀點 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張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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