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人大釋法明確釐清香港國安委重要職能分享到:
香港法院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為黎智英涉嫌危害國安案件抗辯,衍生國安風險。案件出現複雜的法律難題,李家超特首對此迅速做出反應提請人大釋法,以釐清不具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處理國安案件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今日下午表決通過《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草案。 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指出,涉及國安法案件如果聘請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辯護或訴訟代理人,屬於國安法第47條規定的問題,即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而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如果香港法院未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書,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國安法第14條規定,對該等情況作出判斷和決定。 維護國家安全向來是一個國家不容挑戰的重大問題,從黎智英聘請海外律師一案引發的爭議中可見,本港司法界國安意識仍有不足。是次釋法進一步釐定了香港國安委與特區政府在處理國安問題上的職能責任與重要地位。香港國安委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領導決策、統籌協調機構,行使中央授予的權力,直接擔當維護國家的重要責任,理應具有淩駕“三權”之上的法律地位。 過去,一直有反中亂港勢力將人大釋法“污名化”,但香港社會沒必要落入這些人設下的輿論陷阱。人大釋法的設立,是為香港釐清需要解釋的法律條文,由中央作出最權威、全面、合理的解釋,從而解決香港無法自行解決的法律問題,不但能確保香港司法獨立不受外部勢力干預,還能解決“一國兩制”下內地與香港兩種制度的磨合問題。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過五次釋法,每次都起到撥亂反正的作用,為香港解決重大問題和爭議。不僅體現出國家對香港的高度重視,同時有助社會凝聚共識,共同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香港要守護來之不易的安定局面,相信今次事件結束後,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將得到進一步鞏固,令“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本文作者為 全國政協委員、新社聯會長 梁志祥)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張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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