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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屠海鳴:人大釋法切實維護了國安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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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1 14:31 | 稿件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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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含義和適用作出三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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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香港國安法生效以來,全國人大首次做出法律解釋。綜觀三項法律解釋,進一步釐清了國安委、行政長官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的權力,進一步闡明了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機構都必須遵從國安法有關規定,自覺接受國安委、行政長官的約束。這對於香港社會加深對國安法的理解,全面、準確落實國安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國安委的權力必須得到尊重

 人大釋法第一項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均應當尊重並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

 該解釋再次闡釋了國安法賦予香港國安委的權力:第一,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判斷權、決定權屬於國安委;第二,國安委行使該權力不需要向社會公開;第三,國安委的決定權不受香港本地法律的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由此可以看出,人大就國安法第十四條做出解釋,屬於第一種情況,此項法律解釋進一步明確: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須尊重國安委的決定權。也就是說,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國安委的權力是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機構之上的,必須尊重!

 國安案件審理須受行政長官約束

 人大釋法第二項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該解釋闡明了在審理國安案件中的權力邊界。審理案件的有關做法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由行政長官認定,而不是由法院認定。若行政長官認定有關做法涉及國家秘密、不能做,法院必須遵從。

 行政長官的這項權力具有堅實的法理依據。基本法明確了行政長官既是“特區政府之首”、也是“特區之首”的定位。作為“特區之首”,行政長官代表特區向中央負總責,擁有超然於“三權”之上的特殊權力。這份“特殊權力”正體現在維護國家安全上。長期以來,香港一部分人,甚至包括某些法官,對行政長官的地位和權力認識不清。總是把行政長官僅僅當作“特區政府之首”,而沒有當成“特區之首”。對行政長官的“特殊權力”認識不清。

 其實,行政長官的身份非常特殊,在處理香港內部事務上,行政長官代表特區政府,行政、立法、司法相互制衡;但在涉及“一國”原則問題上,行政長官必須對中央負責,必須履行基本法賦予的憲制責任;因而,行政長官做出的決定,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都必須執行。弄清楚了這一點,也就明白了“行政長官出具的證明書對法院具有約束力”這個道理。

 國安委履職盡責是關鍵

 人大釋法第三項指出: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區國安委應根據國家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該項解釋表明,香港國安委必須旗幟鮮明、堅定不移地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這是全面、準確落實國安法的關鍵!

 認真研讀香港國安法就會發現,法律賦予了香港國安委和行政長官很大權力,但香港各界對國安法的理解還不夠透徹、不夠準確。也許是受制於普通法的思維定勢,在遇到爭議時,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習慣於用普通法的思維模式去思考問題。應該認識到,香港國安法是依據憲法、基本法和人大相關決定制定的,具有大陸法的鮮明特徵。香港法官在審理國安法案件時,應該以大陸法視角思考問題,尊重國安委和行政長官的權力,國安委和行政長官也應大膽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

 尊重國安委和行政長官的權力與香港的司法獨立並不矛盾。所謂“司法獨立”,是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不受干涉,並不是法官可以不遵從法律規定來審案判案。比如,國安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非常清晰,香港法院卻沒有遵從法律規定,取得行政長官的證明書,這顯然是不對的。

 人大釋法往往是由具體案件引發的,但人大的法律解釋並非“就事論事”,而是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法律解釋具有與法律本身同等的法律效力。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進一步明晰了國安委職責、維護了國安法權威,有利於築牢維護國家安全的防線,實現長治久安。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 屠海鳴)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李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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