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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落實國安法律制度 定國興邦匹夫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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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1 11:43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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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獲法庭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為其涉嫌干犯國安法辯護,律政司在兩度敗訴後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再度頒下判詞拒絕律政司上訴,即容許外國律師代表黎智英在涉國安法案件中為其抗辯。包括國務院港澳辦、中聯辦、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等多個中央機構就事件發聲明表示關注。行政長官李家超11月28日決定就黎智英聘請英國律師一事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作出解釋,釐清根據立法原意及目的,即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李家超及時提交報告並提出有關建議,充分體現出作為香港特區當家人和第一責任人的擔當。作為愛國愛港骨干,我們全力支持行政長官李家超及特區國安委因應事態,依法採取有效措施,有效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有效防範、化解各種威脅國家安全的風險隱患。希望社會各界全力支持行政長官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排除海外律師介入國安案件可能帶來的利益衝突及外國勢力滲透、干預、洩密風險。 

行政、立法、司法機關負有依法履行維護國安安全的憲制責任

香港國安法第三條中清晰寫明,“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香港國安法,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司法機構更負有“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同活動”的法定責任,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社會各界應在清晰學習、讀懂國安法的前提下形成共識,共同形成有利香港國安法完整準確實施的氛圍。

落實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大報告第十三章中強調,“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落實‘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澳’原則,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特別提到了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一國兩制”原則下應對國家安全風險、基於香港本地獨特背景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具有凌駕性及獨特性。國安法立法原意不可違背,國安法權威性不容挑戰。容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大律師和律師來港參與“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有違國安法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將對案件依法公正審理和香港國安法在港準確實施構成重大挑戰。此舉無異於等同為外國勢力干預香港司法審訊大開方便之門,製造新的國安漏洞,同時讓本地律師的專業性和國際性受到質疑,是否本地律師無足夠能力代理國安案件,有損香港法治形象。 

 

香港回歸25年來中央一直支持香港保持獨特地位及優勢,“一國兩制”的優越制度設計讓香港得以保持普通法制度,但不能讓普通法思維影響了對國安法的正確認識及執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一國兩制”下的香港,一定能在新時代中國的發展浪潮中開創由治及興新局面,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更大貢獻。

(本文作者為 遼寧省政協常委、香港島各界聯合會常務副理事長、選舉委員會委員 何超蕸)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張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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