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口岸爆炸案續審 法庭繼續傳召警長及監視警員作供香港新聞網2月5日電 “醫院口岸爆炸案”5日於香港高等法院續審,法庭繼續傳召監視警員26作供。 警按戰術考量遮擋個別閉路電視鏡頭 防止其他疑犯銷毀證據或準備武器反抗 監視警員26日前供稱,2020年3月7日晚,他帶領四名便裝隊員進入宏創方503室,發現單位大門無上鎖。進入單位後,隊員控制第三被告吳子樂及第六被告張琸淇,隨後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接手。 第三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梁耀煒對監視警員26進行盤問,質疑警方是否刻意遮擋閉路電視鏡頭以掩飾不當行為。監視警員26不同意,並在控方覆問時解釋是基於戰術考量而作出有關舉動。監視警員26指,他懷疑該鏡頭為網絡直播鏡頭,擔心有其他疑犯透過直播得悉警方行動,因而銷毀證據或準備武器反抗,或會影響警方部署。此外,該鏡頭亦可能拍攝到隊員容貌,或會影響日後工作。 控方進一步播放宏創方5樓另一支閉路電視鏡頭的片段,拍攝到警方行動的情況。當被問及為何毋須遮蔽其他鏡頭,監視警員26指,由於該鏡頭位置較遠,未有戰術風險,因此未有遮蓋。控方據此反駁梁大律師指控,指出若警方有任何不當行為,必然會遮擋所有鏡頭,而非僅遮蓋503室外的單一鏡頭,可見辯方的指控不成立。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監視警員作供證拘捕兩被告時遭反抗 需上手扣控制 控方再傳召4名監視警員作供。他們分別供稱於2020年3月7日晚上進入宏創方503室,並一致指出當時單位大門無上鎖,並於進入單位後,發現屋內有兩人。 監視警員29上前控制吳子樂,但遭用力反抗,監視警員29 隨即從後對吳子樂鎖上手扣,並在走廊進行快速搜身。監視警員27及監視警員28則上前控制張琸淇,張琸淇嘗試掙脫控制並反抗,監視警員27於是從後對張琸淇鎖上手扣。各監視警員其後將吳子樂及張琸淇交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接手處理,並確認未曾干預室內物品。 盤問期間,梁大律師質疑監視警員29對案發細節記憶的準確性,指其記事冊無清楚記錄吳子樂被捕時是坐著還是已經企起身。監視警員29稱“本身記得,就唔需要用呢樣嘢提醒返我自己”,又指“睇返呢個供詞,個腦既畫面就會出現返當時既情況”。 涉爆炸案被捕 第三被告吳子樂警誡下親筆記錄:“我負責搬未處理材料”並供出同案被告分工 控方另傳召負責拘捕吳子樂的警長沈鴻源作供。沈供稱,當晚在宏創方 503 室接手處理已被控制的吳子樂,並進行搜身,檢獲鎖匙、電子匙卡及多張證件等。 隨後,沈於單位內,以涉嫌干犯“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向吳子樂宣布拘捕及進行警誡。吳子樂在警誡下承認“我負責搬未處理材料 成品由五飛及山雞處理,運送由山雞負責,電子器材由張家俊負責整”,並親筆於警察記事冊上記錄該句說話及簽名確認。 其後,沈再向吳子樂作出跟進調查,並在錄取警誡口供後向吳子樂覆讀該份口供,並將口供交予吳子樂自行閱讀,以及親筆寫下結尾聲明後簽名作實。(完) 【編輯:譚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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