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非法勞工行動拘19人香港新聞網10月10日電 香港入境事務處於7日至9日一連三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分別是代號“機靈行動”、“曙光行動”、與及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冠軍行動”和“風沙行動”。行動中共拘捕15名懷疑非法勞工、兩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兩名逾期逗留人士。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12個目標地點,包括裝修中單位及住宅大廈,共拘捕六名懷疑非法勞工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兩男四女,年齡介乎22至42歲。當中一名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一名42歲男子。 於“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新界北區搜查了四十個目標地點,共拘捕九名懷疑非法勞工、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兩名逾期逗留人士。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四男五女,年齡介乎三十一至六十一歲。當中兩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另外,兩名女子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年齡分別為三十四及五十六歲。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一名四十一歲男子。被捕的逾期逗留人士為一男一女,年齡分別為五十五及五十六歲。當中五名懷疑非法勞工及一名逾期逗留人士已交由入境處跟進。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十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完) 【編輯:張明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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