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食環署對灣仔無牌小販作出執法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6月10日電 就媒體有關香港灣仔區一無牌小販個案的報道,食物環境衞生署發言人10日回應稱,截至目前,食環署並無接獲有關臨時牌照的申請。 該位於駱克道近波斯富街的報檔自原持牌人今年二月去世後一直持續無牌經營,並大範圍霸佔街道。原持牌人配偶曾向食環署申請繼承牌照,但因為該個案繼承權情況比較複雜,確認繼承權需時,署方多次向其配偶建議先停止無牌經營和霸佔街道情況,再申請臨時牌照經營,以待確認繼承權問題。 該報檔無牌經營和大幅霸佔街道,影響其他街道使用者的情況持續,過去三個月,食環署共接獲48宗來自區議員和市民的相關投訴,因此已向該無牌報檔小販作出共53次警告和48宗檢控。在違規情況完全無改善下,署方遂於六月七日就涉嫌在公眾地方無牌販賣及阻塞通道拘控一名女子,並檢取有關貨物作為證據,法庭稍後會就該個案,包括如何處理被檢取的貨物作出裁決。 涉事報檔屢遭投訴,且屢勸不改,食環署無選擇下唯有按法例採取執法行動,以保障其他街道使用者的權利,並對其他守法經營者公平。在執法的同時,署方會繼續聯絡原持牌人配偶,建議先停止無牌經營和霸佔街道情況,再申請臨時牌照,按照條款經營。署方可以就申請臨時牌照盡量提供協助。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除非持有食環署簽發的有效小販牌照,否則任何人均不得在街道上販賣,違者可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10000港元及監禁六個月,而且涉案的貨物及設備會被檢取及充公。如無牌販賣活動阻塞通道,執法人員可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加控違例人士在公眾地方擺放物品造成阻礙;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5000港元或監禁三個月。(完) 【編輯:張明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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