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條例草案二讀 梁志祥:區議員屬公職理應效忠立法會今日(12日)恢復二讀《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若法案獲得通過,現任區議員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全國政協委員、立法會議員梁志祥在會議上表示支持政府的法案,區議員是香港的公職人員,宣誓效忠香港特區和《基本法》是最基本的要求,認為現時條文中並沒有包括區議員,明顯有不足的地方,理應需要完善。 梁志祥表示,《基本法》第四章第六節對公務人員作出規定,其中第104條,就列明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系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特別行政區。現時條文中並沒有包括區議員,故有需要完善。 梁志祥指出,反對派、攬炒派早已部署如何去奪權,其中就包括奪區議會的權,以期在政制層面取得控制權。反對派在2019年奪得區議會的控制權之後,整天只想特區政府搞針對,阻撓每年要給民間舉辦活動的撥款。而根據2021年4月的數字,18區區議會系剛過去的財政年度,只批出1.59億元撥款,較2019至2020年度批出的4.1億元撥款額,大減超過六成。 梁志祥表示,區議員其實除了有諮詢的角色外,亦在一定程度上有參與地區管治,例如區議會有撥款審批權、區議員領取公帑為地區服務,還有獲民政事務處的秘書服務、政府部門需要到區議會解釋政策、立法會議席有區議員界別等。因此,區議員屬於公職人員。“港區國安法”第三十五條亦列明,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區議會的候選人資格。因此將區議員納入就職時須宣誓的規定,做法合理。 梁志祥認為,區議員是香港的公職人員,宣誓效忠香港特區和《基本法》是最基本的要求,亦需要在法定要求和條件上有更清晰、更明確的規定,區議員亦必須要向市民和社會作出承諾,不能迴避。對一些口不對心的議員,政府亦不應該奢望他們會對香港負責。對一些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或違反誓言的公職人員,更需要訂明法律去暫停他們的職務,喪失公職人員資格、不得參選等。政府在修訂正案中,加入議員暫停職務期間,不得享受包括薪金津貼等待遇,就更加順理成章,這些措施系非常重要,亦有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