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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暴動案 4人分囚51月至5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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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09:33 | 稿件來源:香港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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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攬炒黑暴前年10月1日在全港多區發動暴亂,四處堵路及投擲汽油彈,荃灣更有暴徒瘋狂圍攻警員,防暴警為保命開槍自衛射傷一名暴徒,事後拘捕7人分作兩案處理,其中一案的4人(不包括中槍暴徒)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及縱火罪成,昨被分別判囚4年3個月至4年8個月。

  主審法官練錦鴻形容當日的暴亂猶如“小型戰爭”,暴徒恃人多勢眾,以及社會上部分人的默許,逃避法律管制,反觀警方克制容忍,法庭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給予當頭棒喝,以免他人幹犯同類罪行。

  案情指,前年10月1日在荃灣發生暴動事件,當日逾200名暴徒在海壩街與啟誌街交界以雜物堵路築起“防線”,其間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在行人路上縱火。

  暴徒築“防線”向警擲汽彈

  本案原本涉及5名被告,依次為清潔工陳珩(40歲)、職業訓練局(VTC)學生陳金國(21歲)、程式員李振文(27歲)、VTC學生馮清華(23歲)、香港專上學院學生郭小琴(24歲),他們同被控於前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參與暴動,首被告另被加控一項縱火罪,指他當日用火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至於第四被告馮清華早前已因沒有出席聆訊,被法庭頒下拘捕令通緝,故此本案現只有4人受審及被裁定罪成。

  指警受紀律約束保持克制

  主審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當日全港出現大大小小的動亂,警方要四出平暴,又形容本案當日逾百暴徒與警方對峙至少20分鐘,如同一場“小型戰爭”,警方雖受法律賦權、備上裝備,但受到紀律約束及傳媒監察。

  相反,一眾暴徒不受紀律約束,自恃人數眾多及依賴社會部分人支持及默許,逃避法律管制,反觀警方則保持克制容忍。

  練官最終就暴動及縱火兩罪均以4年半、即54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判兩罪罪成的首被告陳珩,其縱火罪中的兩個月刑期須分期執行,即其總刑期4年8個月;至於另外3名暴動罪成的被告,陳金國和李振文均獲酌情扣減3個月,入獄4年3個月,而郭小琴亦獲酌情扣減1個月,入獄4年5個月。

  此外,另一涉及兩名被告的案件亦將在今年9月開審,惟兩案目前各有一名被告,包括次案中的中槍學生曾誌健,早前已棄保潛逃,至今仍未歸案。次案涉及的兩名被告,包括中槍學生曾誌健(18歲)及理工大學博士生邱宏達(27歲),兩人被控前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大河道、大河道北和鱟地坊一帶參與暴動。

  該案前日(4日)再於區域法院提訊,原被控暴動罪的邱宏達獲控方改控非法集結,邱將會認罪,案件押後至9月16日再訊,以聽取答辯和求情,邱續準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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