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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官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毋須證明是否使用武力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4月29日電 對於首宗涉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唐英傑案”,香港國安法3名指定法官4月29日一致裁定,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是否有使用武力;就“恐怖活動罪”,控方需證明涉案活動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當日,本案在香港高等法院進行案件管理聆訊,與控辯雙方討論控罪元素。 去年7月1日,22歲被告唐英傑涉嫌在港島灣仔駕駛插上“港獨”口號旗幟的摩托車,衝越警方3道防線,致3名警員受傷,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項罪名。唐英傑早前否認兩項控罪。 3名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下令,控方需在5月21日前,把嶺南大學歷史系劉智鵬教授的專家報告翻譯成英文給予辯方,亦需向辯方提供涉案影片、醫療報告及救護車記錄。法庭並要求控辯雙方預備好證人列表,列明哪些證人出庭作證,及預計需時多久。 辯方申請押後審訊日期及重新排期,但律政司反對。本案暫定以英文審訊,排期於6月23日開審,預計為期15日。 法官彭寶琴指,香港國安法訂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需確保公正、及時辦理,一旦重新排期審訊待司法覆核結果才進行,如任何一方勝訴,不能排除另一方會申請上訴,案件將會面對無限期的押後,以致不能“及時辦理”。 相關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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