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博義抹黑新選制挑分化 政法界批危言聳聽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昨日(9日)接受有線電視專訪時聲稱,在香港完善選舉制度後,成立委員會審查參選人的資格會“限制市民選擇”,可能“違反”人權法對於選舉權的保障;稱大律師公會轄下的委員會正仔細審視香港國安法條文,探討“值得提出修訂”的地方,但無具體時間表何時會完成;稱大律師公會不是政治團體,但有責任就“影響法治”的議題發聲雲雲。 多名政法界人士表示,夏博義既稱公會不是政治團體,就應該多做推動專業發展和改善香港司法執行的事,而非以公會名義抹黑完善選舉制度及香港國安法,不斷挑戰中央底線,刻意制造社會分化。 夏博義謬論:“人權法列明市民有權參與公眾事務,通過自由選出代表……不等於不可以有審查,因為有些條件或會令人不合資格,例如刑事定罪或檢控。但問題是審查工作會否公平地做,審查工作會否變相限制市民的選擇,這是一個大問題,目前我不認為大家有答案。”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 不同國家及地區都有適合自己的選舉制度,和對某些人加入參選限制,例如非本地公民不能參選等。將來成立的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僅審查參選人是否愛國者,這要求並不過分,不明白為何夏博義刻意抹黑完善選舉制度的有關規定。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黃國健: 每種選舉制度都要配合當地社會的實際需要,特別是在香港,2019年黑暴橫行,“港獨”分子把持區議會,明目張膽鼓吹“港獨”,令區議會淪為“港獨”平臺。完善選舉制度,是為了撥亂反正,大律師公會不應高舉所謂“人權”兩字作為自己政治的工具。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 完善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將反中亂港者踢出局,基本上沒有損害港人參選資格,更沒有觸及和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一條,夏博義的言論只是危言聳聽,刻意抹黑人大常委會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蠱惑人心。事實上,香港經歷黑暴洗禮,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已經是香港社會的共識,如此香港局勢才能穩定,才能長治久安,“一國兩制”才可行穩致遠。 夏博義謬論:“大律師公會不是政治團體,而是高標準的專業團體,每位公會主席有責任捍衛法治、司法獨立、基本法、人權法及司法公正,這是我們的責任。我們經常就政治敏感議題發聲,是由於事情影響我們捍衛的價值。”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張國鈞: 夏博義稱大律師公會不是政治團體,而是高標準的專業團體,這點正是香港社會各界對大律師公會的期望,也是不少市民近年非常擔心和失望的地方。大家希望見到公會能夠依從其宗旨,多做推動專業發展和改善香港司法執行的事情,千萬不要令人誤以為是外國議會議員和外相裡應外合,損害外國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 每個界別都可以就政府的政策提出意見,大律師公會也可以表達意見,但該會一直高調批評政府政策及發表各類政治言論,完全屬於政治行為,既然參與政事,就要負起所有的政治後果,不能以所謂“專業”作擋箭牌,企圖逃避所有責任,世上沒有如此荒謬事情。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傅健慈: 外國不斷粗暴幹預香港的司法制度,但夏博義和公會充耳不聞,沒有發聲譴責,有違大律師公會主席“捍衛法治、司法獨立、基本法、人權法及司法公正”的責任。 夏博義謬論:“國安法只是一個範疇的一套法例……大律師公會轄下的委員會正仔細審視國安法條文,探討值得提出修訂的地方,但無具體時間表何時會完成。” 城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梁美芬: 任何人都可以研究香港國安法的內容,但必須認清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香港沒有修改的事權。夏博義不應再挑釁中央底線,制造社會分化,而應該將精神放在改善專業營運條件,提升專業地位。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傅健慈: 夏博義曾代表幾宗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仍稱爭取修訂香港國安法,言論欠缺理據和法律基礎支持,反映出他根本沒有尊重全國人大的憲法地位和法律權力,狂妄自大,罔顧國安法的必要性,刻意曲解香港人權法,試圖誤導市民,突顯其是為英國搖旗吶喊,更企圖利用香港大律師公會提出修訂國安法,進一步把香港大律師公會拖進深淵。如大律師公會已變成政治團體,就不適合繼續獲得自我監管的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