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全國人大修法路徑合憲合法 理據充分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早前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3月28日接受內地媒體專訪時表示,此次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具有正當性、合理性、合法性,是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的有力舉措,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豐富發展的重要篇章。 香港特區實行的選舉制度,包括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香港市民參與政治的基本形態。 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分別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與立法會選舉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而具體的產生辦法和制度程式則規定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之中。本次完善香港特區有關選舉制度,只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並不涉及香港基本法正文。 此次完善采取“決定+修法”的方式,分步予以推進和完成。首先,全國人大作出關於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決定,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決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再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對香港特區選舉制度作出具體明確規定。在國家層面完成對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後,香港特區再對本地有關法律作出相應修改。 田飛龍表示:“本次修法路徑的選擇是合憲合法的,是有充分理據的。”他介紹,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其中,憲法是基本法的來源和基礎,也是香港選舉制度的最終憲法依據。 從香港基本法角度看,田飛龍認為,中央在基本法上享有全面管治權,對基本法的重要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包括選舉制度)的發展享有主導權和決定權。此次修法是中央依據憲法對基本法附件的修改和調整,符合基本法正文有關香港選舉制度原則的規定,也符合“一國兩制”方針,是對“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秩序的豐富發展。 總而言之,此次對香港特區選舉制度進行完善,符合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也符合香港基本法,具有堅實的政治基礎和法治基礎。“中央依照慣例明確選舉制度的框架和核心,具體制度細節仍有待香港修改本地相關法律加以落實,本地仍有法律空間按照“愛國者治港”原則和中央有關決定要求進行配套修法及查漏補缺。”田飛龍說。 田飛龍說,全國人大享有國家最高立法權,並依據憲法和基本法享有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此次決定的法律基礎,在於憲法的特區制度創制權和基本法有關選舉制度的原則規定。“全國人大行使的,是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的特區憲制秩序中的合憲性權力,其權威性和法律效力不容挑戰。” 田飛龍認為,選舉制度的完善,不僅有助於擠壓和排除反中亂港勢力、本土激進分離勢力及外部幹預勢力操縱選舉、滲透權力架構及從事危害憲制秩序與國家安全的空間,而且將促進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清理和重塑香港政治風氣與政治秩序,催生愛香港與愛國家相統一的新型政治文化和政治倫理規範。 田飛龍指,此舉將推動解決香港“人心回歸”與愛國主義精神落地紮根的治理問題,重塑“一國兩制”優良健康的精神秩序與制度風貌。他進一步強調,此次對香港選舉制度進行完善,讓我們進一步清晰理解到,在“一國兩制”框架下,中央享有制度創制上的主導權和決定權。這一權力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可以根據香港管治實際與社會發展需求對有關制度進行完善,確保香港制度變遷的頂層權威性和活力來源。 談及香港未來民主政制發展,田飛龍強調,要始終堅持“一國兩制”方針,要堅持中央的主導權和決定權,也要尊重和推動香港特區政府在高度自治範圍內服務於香港全體居民的民主政治權利訴求和制度進步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