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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下級法院應遵判刑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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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10:11 | 稿件來源:香港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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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去年開始,涉修例風波黑暴罪行的被告陸續接受法律制裁,惟部分被告獲法庭“高擡貴手”輕判,不少人更僅判社會服務令了事,社會嘩然。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去年共提出16宗涉修例風波示威及暴力罪行的刑罰覆核,其中上訴法庭已審結15宗,均判律政司覆核得直,並裁定原審判刑原則犯錯,判刑明顯過輕。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3月23日引用上訴庭判詞強調,“法庭須以維護公共秩序為大前提”,而上訴庭在判案書中反映出來的判刑四項原則,下級法院應該遵循及確切落實,“而非口惠而實不至。”

  鄭若驊昨日發表網誌指出,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在刑事案件的審判中,擔當重要的角色,除了負責提出檢控外,還會協助法庭判處適當刑罰和避免犯上可導致上訴的錯誤。當法官或裁判官就刑事案件作出判刑後,律政司的檢控人員會仔細研究包括主控官的報告、相關判刑原則及法庭的判刑理由等資料,若發現“刑罰並非經法律認可、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會在合適的情況下跟進,例如律政司司長在得到上訴法庭的許可下,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1A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

  指引適用於非暴力非法集結

  在2018年及2019年,律政司向上訴法庭分別提出了6宗及4宗覆核刑罰的申請,但到了2020年共提出了17宗申請,其中16宗是與修例風波示威及暴力罪行有關。由去年至今,經上訴法庭聆訊並作出判決的案件共有15宗,律政司在所有覆核聆訊中均獲判得直,上訴法庭也在判案書中詳細解釋了有關理據。

  鄭若驊指出,律政司總結了當中一些較為重要的判刑原則,特別是上訴法庭在多宗案件中重申了黃之鋒案所厘清的判刑原則,可基本歸納為四個方面:(一)懲罰和阻嚇的重要性;(二)上述指引適用於非暴力的非法集結;(三)壯膽效應及;(四)處理年輕的犯案者。

  判刑原則對下級法院具約束力

  她強調,判刑原則的作用是解釋如何作出量刑的決定,在普通法制度中尤其重要,判刑的權力和責任由獨立的司法機構依法行使和承擔,上級法院的裁決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上訴法庭在部分案件中強調,法庭在判刑時不單止要引述黃之鋒案的判刑原則,還必須確切落實。判案書也指出“法庭須以維護公共秩序為大前提”,上訴庭也多次強調“本庭在鍾嘉豪案再次節錄黃之鋒案的判刑原則,以提醒各有關人士須認真考慮控訴要旨,而非口惠而實不至”。

  上訴庭判刑四原則

  1. 懲罰和阻嚇的重要性:終審法院在黃之鋒案確認了上訴法庭的看法,“在維護公共秩序的大前提下,並且顧及到非法集結的控罪要旨,法庭在判刑時除了要對犯案者施予合適的懲罰,亦需要考慮阻嚇的判刑元素,即判刑不僅要防止犯案者重犯,亦需要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

  2. 上述指引適用於非暴力的非法集結:把非法集結分為暴力和非暴力,並在判刑時生硬地加以區別,不但和判刑原則不符,而且也沒有道理和經不起思考。

  3. 壯膽效應:如在場的人受到鼓動甚至基於壯膽效應而一同作案,因情緒激動起哄而幹犯其他罪行,會加重罪行的嚴重性。

  4. 處理年輕的犯案者: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訴 SWS案的判案書說明,“若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因嚴重的罪行或犯罪情況而需要判處犯案者嚴厲或具阻嚇力的判刑,其年輕或個人背景的比重將會極其有限,甚至是微不足道....。。原因是嚴懲或阻嚇的需要遠超過犯案者更生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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