攬炒派屢越職權 區會淪“政治騷”場區議會從成立初期已被定性為咨詢組織,基本法亦明確規定“區域組織”屬非政權性,主要職權是接受特區政府的咨詢。惟自從區議會被攬炒派把持後,攬炒派區議員為達反中央、反特區政府的目的,屢屢僭越職權,將區議會平台當成表演“政治騷”的舞台。 攬炒派區議員的所作所為,其核心在於反對國家、反對特區政府,企圖通過阻撓特區政府施政,煽動仇恨撕裂社會,制造民怨以達至其奪取香港特區政府管治權,充分證明他們不符合愛國者的標準,是名副其實的反中亂港分子。有關人等可以通過現有的選舉制度當選把持區議會,暴露了香港選舉制度存在漏洞。香港文匯報昨日梳理相關攬炒派區議員過往惡行,揭示相關問題的嚴重性,以及填補相關漏洞的迫切性。 區會過往僭越基本法賦權事例 去年12月1日 東區區議會會議上,攬炒派無視民政事務處反對,堅持要通過安插討論最低工資等違反區議會職能的議程到轄下委員會討論,企圖讓本應跟進友善長者的社區措施、普通科門診服務需求、殘障人士支援措施的相關委員會,浪費時間於無意義的越權討論上 去年10月和11月 九龍城區議會討論“反對通識科教科書強制送審”“反對政府借推港康碼監控港人”等涉違反《區議會條例》的項目,區議會主席、民主黨蕭亮聲更縱容議員發言抹黑警隊,甚至將多名指斥他做法不公的建制派議員趕離會議廳,又安排臨時動議譴責有關議員,令區議會淪為一言堂 去年9月30日 中西區區議會舉行大會,警方如常派出中區及西區警區代表出席,但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瓊在會議開始後稱區議會曾通過臨時動議,禁止兩名警務人員出席未來的區議會會議,要求有關警務人員離開,多名警方代表隨後離場,並在記者會上譴責中西區區議會越權 去年7月11日至12日 為取得立法會逾半議席,17區區議會的正、副主席夥同“占中三醜”之一的戴耀廷組織所謂“初選”,多名攬炒派區議員借出辦事處,以作“初選”的票站 去年6月11日 九龍城區議會舉行會議,有攬炒派區議員提出6項違規議程,包括“即時停止實施”香港國安法及“譴責監警會報告不盡不實”等。在場政府官員、民政專員、秘書處及建制派議員全數離席,惟攬炒派議員竟自行通過譴責民政專員失職的動議 去年6月6日 除離島區議會外,其余17區區議會召開所謂“十七區區議會聯合會議”,借用區議會名義自組平台,逾300名攬炒派議員在會上通過“撤回香港國安法”的“議案” ,聲言要“發揮地區力量,聯結廣大香港人一同‘反抗’” 去年5月12日 元朗區議會攬炒派議員打著所謂“止警謊”的標語,向與會的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問罪”,又以有少女自稱在荃灣警署遭輪奸成孕一事抹黑警隊,惟鄧炳強當時披露最新案情後,自知理虧的攬炒派隨即惱羞成怒,以粗口辱罵鄧炳強,最後竟通過所謂“臨時動議”,“驅逐”鄧炳強離開會議廳。但事實上元朗區議會並無權驅逐政府人員 去年5月6日 中西區區議會原定5月6日舉行政制及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但時任該區民政事務專員黃何詠詩指討論事項超出區議會職權,故拒絕提供會議場地和秘書服務,結果竟遭攬炒派議員辱罵及被禁錮近4小時,最終需由警員護送離開 去年3月24日 灣仔區議會副主席麥景星突然提出要求加入“反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議案,主席楊雪盈引用“酌情權”批準討論。灣仔民政處會前指,該議案不符合《區議會條例》,所有政府工作人員開始討論時離席,最終雖有1人動議、6人和議,但僅得4票支持而被否決 去年1月30日 葵青區議會以討論社區抗疫工作為名,自行在街頭召開所謂“特別大會”,但會上通過的“動議”竟是“要求特區政府向國務院提請開放解放軍軍營作隔離中心”“全面封關”等,並非協助居民抗疫的實質措施 去年1月8日 北區區議會主席羅庭德在區議會會議上,聲稱基本法“無法約束政府”“警察無惡不作”,聲言“只有重組警隊,重新‘制憲’,方能為人民‘充權’”,而終極目標是“入主禮賓府,成為‘添馬政權’的執政聯盟,‘奪取政權’” 去年1月7日 葵青區議會於1月7日召開首次會議,攬炒派議員在會上集體合唱“獨歌” 區會原初無實權特區重組增職能 區議會作為咨詢組織,其職權範圍多年來一直備受社會關註。事實上,港英政府最初在設立區議會時,已決定將區議會作為民意咨詢機構,當時區議會的英文名稱是“District Board”而非現時使用的“District Council”,基本上沒有實權。至1999年時任香港行政長官董建華為重組市政服務架構,解散了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特區政府當時亦在立法會表示,自2000年1月1日特區政府第一屆區議會成立後,政府將逐一落實各項加強區議會職能和資源的建議。 港英政府於1936年將1883年成立的潔凈局改組為市政局,以作為向香港島和九龍提供食物及衛生、潔凈街道、文娛康樂設施及管理食肆等市政服務的法定機構,亦是本港於港英政府管治期間最早有民選議席的議會。港英政府其後於1986年成立區域市政局,作為向新界及離島區提供與市政局相同服務的法定機構。此時香港明確出現了三層議會架構:第一級為全港性的立法會、第二級為區域性的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第三級為地區性的區議會。 根據港英政府於1981年發表的《香港地方行政白皮書》,區議會有6項職權範圍: 一、就影響區內居民福利及在該區工作人士利益的問題提供意見; 二、就區內公共設施及服務的供應及使用事宜提供意見; 三、就區內政府計劃是否足夠和優先次序等事項提供意見; 四、就運用政府撥款進行區內小工程及舉辦社區活動提供意見; 五、倘獲撥款,負責在區內進行小規模的環境改善計劃; 六、倘獲撥款,負責在區內促進康樂文娛活動。 由此可見,區議會在成立初期已被定為咨詢組織,基本上沒有實權,區議會的代表可就地區問題向地區管理委員會提供意見,然後由委員會內的政務專員(香港回歸祖國後改稱民政事務專員)協調各政府部門的工作。 特區政府於2000年進行區域組織改革,解散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並承諾向區議會增撥資源、增加其職責,以鼓勵市民參與地區公共事務,同時將區議會的英文名稱改為“District Council”。 時任政制事務局局長的孫明揚在立法會上表示,雖然政府建議將三層議會架構精簡為兩層架構,但並不會因此削弱市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市民將透過立法會和18個區議會繼續參與有關市政服務的事宜。 孫明揚當時列出5項增加區議會職能和資源的建議,包括: 一、區議會主席和副主席將成為地區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參與協調地區的服務和厘定區內計劃的優先次序; 二、增加區議員的實報實銷津貼,以資助區議員租用辦事處和聘請助理,加強對區內居民的服務; 三、新成立的食物環境衛生署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會就區內環境衛生服務和區內文化康樂計劃和設施,征詢區議會的意見,並定期向區議會作出匯報,讓區議會參與監察服務水平; 四、會適當增加區議會撥款,用作改善地區環境和舉辦更多的地區文化和康樂活動; 五、民政事務總署會增加人手協助區議會的工作。 歷屆政府亦適時檢視區議會的職權和資源,包括時任行政長官曾蔭權於2005年在任內首份施政報告宣布,將增加區議會權力,讓其負責參與管理區內的圖書館、社區會堂、遊泳池、體育場館及泳灘等文娛康樂設施。政府亦由2008年至2009年度起,每年向區議會增撥3億元,以供區議會推行社區參與活動及舉辦富有地區特色的活動,同時會每年提供3億港元予區議會作為專用基本工程整體撥款,以進行區議會提出的地區小型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