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官沈小民4個月內放生14暴徒 香港律政司上訴香港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在最近4個月內接連判前年8.31和10.1兩案中合共14名被告甩掉暴動罪,律政司不服沈官的裁決,繼早前已就8.31案中社工陳虹秀等8名被告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後,前日再根據《區域法院條例》,就前年10月1日一案被沈官放生的其中5名被告,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 在10.1一案中,警方在灣仔一個單位搜出白電油、玻璃樽及布條等物品,單位租客及屋內5人被控串謀暴動及串謀非法集結交替控罪,法官沈小民在審訊後,裁定6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前年10月1日一案的6名被告,包括電競選手張浩輝(23歲)、學生胡凱富(21歲)、文員陳子斌(21歲)及蘇美莉(25歲)、學生李盈莉(17歲)及無業男沈卓勤(24歲),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在香港串謀他人參與暴動,另被控一項交替的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案件在區域法院審訊後,法官沈小民於今年2月19日裁定6人罪名不成立。 沈官在該案裁決時,對“串謀”及“不法協議”的法律原則提出質疑,聲稱有被告可能“純粹想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嘅遊行,見唔對路就走人”。 他續稱,控方希望法庭從單位搜出的物品作出推論,單位是用作儲存示威物品,及供示威者休息之用,但控方證供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各被告之間有計劃參與暴動並使用汽油彈,或有計劃參與非法集結,控方亦未能肯定第六被告為涉案單位的租客,故裁定他們全部罪名不成立。 日前,律政司針對法官沈小民就該案第一至第五被告的無罪裁決,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八十四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 警檢白電油豬嘴 料單位作暴徒倉 據控方早前指出的案情,前年10月1日凌晨,警方突擊搜查灣仔涉案單位,發現內有防毒面具、黑衫、護目鏡、電筒、對講機、多個空樽及打火機、5罐白電油、100條布條、伸縮棍等。該單位與示威地點接近,相信是為儲存示威物品,以及為示威者提供休息地方,單位內亦有製造汽油彈的材料,相信各被告參與或準備參與暴動。 放生8.31八被告 提出“三奇論” 是次為律政司對法官沈小民審理的暴動案再一次提出上訴。去年10月31日,沈官裁定前年8.31灣仔暴動案8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該案8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賴佩岐、鍾嘉能、龔梓舜、陳虹秀、簡家康、莫嘉晴、梁雁彬,其中龔梓舜另被控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第五被告、社工陳虹秀在開審初時已被裁定表證不成立,餘下7名被告經審訊後也全部脫罪。 沈官當時在解釋裁決理據時提出三大論點(見表),包括被告可能是“見證歷史時刻”,逃跑不一定因為畏罪,也不應將穿著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等,並聲稱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 沈官的判詞引起社會嘩然,律政司亦不服裁決,認為沈官沒有適當和充分地考慮及分析有關指控的全部證據,或在事實上錯誤地引導自己,並考慮了不相關的因素或忽略了相關因素,遂先後就陳虹秀及其余7被告,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 沈小民近期“經手”的部分黑暴案 2019年10月1日灣仔串謀暴動案 6名被告被控串謀暴動罪及一項串謀參與非法集結成為交替控罪,沈官裁定6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他在裁決時稱,串謀須多於兩人協議犯法,而其共同犯罪元素必須是“至少三人集結在一起”,故即使兩人協議到示威現場,亦不構成串謀暴動或非法集結,又稱涉案單位內搜出的物品都有“合法用途”,不能視作攻擊性武器,即使被告對製作汽油彈有認知,也難以證明各被告有協議在遊行中掟出汽油彈,有如鎖匠會開鎖但不一定會爆竊,穿黑衣及有相關裝備不一定是暴力示威者。 2019年11月理大一帶暴亂案 19歲哈薩克籍浸大學生被控一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控罪指他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縱火。法官沈小民在裁決時稱,署理警長與處理證物的警員口供有矛盾,法庭無法肯定事情的始末是否真如警員所形容,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案 法官沈小民裁決時接納辯方的部分看法,稱不排除眾被告是希望到場“見證”這“難得的歷史時刻”。 針對被告身穿黑衣,沈官稱“選擇服飾顏色純屬個人喜好”,不應將穿著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而帶備“豬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用作“保護自己”也是“無可厚非”的。 眾被告遇警即逃不一定因為畏罪,有可能是“應警方警告而離開”,甚或基於對警方的“恐懼”的“自然反應”,最終裁定8名被告全甩暴動罪。 2019年10月1日黃大仙暴動案 20歲男生林子浩在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外,走出傘陣並向警方防線投擲磚塊,他否認參與暴動罪受審。法官沈小民聲稱兩名警員口供可信性不足,甚至質疑警員有可能在供詞上“添枝加葉”,更聲言單憑被告在基協中學外被制服及他身上的裝備“證明不了什麽”,被告或只是“路經現場”。由於法庭“無法安心地”接納兩警證供,裁定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 (原標題:沈小民4個月內放生14暴徒 律政司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