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批社工不該阻差辦公 劉家棟即時入獄服刑分享到:
“攬炒”社工劉家棟前年7月27日於元朗阻礙警方推進圍捕黑暴,去年6月被判阻差辦公罪成判監1年,成為修例風波中首名被判囚社工。 劉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去年12月在高等法院聆訊,法官黃崇厚昨日(2月23日)頒下裁決,認同警方行動合法有據,又批評劉家棟身為社工,其當時行為是不應該且無必要,且增加了警方履行職責的難度,足以構成“阻撓”,遂駁回其定罪上訴,但刑期減至8個月,劉家棟須即時入獄服刑。 判詞指,若一個人所做的事增加了警方履行職責時的難度,便足以構成“阻撓”,而警員在情況所需時有權使用合理武力,法庭亦不能忽略當時警員人數比聚集人群少的嚴峻實況,警員須保持陣勢的重要性。劉家棟當時擋在警方防線前,後退步伐明顯較推進的警員慢,明顯有意想警員慢下來,做法沒有道理。 判詞續指,上訴人聲稱當時只是想警方稍緩行動,好讓集結的人群可以安全散去,但說法難以令人信服,認為只是他“一廂情願”的想法,客觀而言更是過分奢望,皆因沒證據證明劉對人群有何影響力,事實上他並沒有作任何行動去指示人群,人群亦始終未有散去,劉的行為只會阻撓警方行動。 法官黃崇厚指,劉家棟雖是一名社工,但當時行為不應該及無必要,且衣服印有“社工造反,抗命無罪”的字眼,並非以中立身份在場進行社工工作,在常理判斷下,其已構成對警員的阻撓。在審視整體證據後,黃官認為原審裁判官蘇文隆定罪穩妥,遂駁回劉的定罪上訴。 他指,劉家棟雖沒有動武,沒有令警員陷入即時危險,行為為時不長及不激烈,但其行為相當程度影響警員在嚴峻環境下執行職務,對在場非法集結的人起了鼓勵作用,不能忽視劉的行為之潛在效果,以及延誤警方行動帶來的風險,故判刑須收警惕之效,在平衡各方考慮因素,包括被告屬初犯,認為監禁8個月已能反映本案的整體情況和其刑責,故裁決刑期由1年減至8個月。 (原標題:官批社工不該阻差劉家棟即時入獄服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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