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攜武男輕囚10天 上訴改監3個月21歲男學生前年11月在沙田大會堂被警方搜出兩支灌有水泥的鐵通,被控《公安條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於去年8月認罪及被裁判官溫紹明輕判監禁10天。溫官當時對被告的“同情”溢於言表,不但聲言律政司“太苛刻”,又稱應該給年輕人機會,甚至對判被告坐監感“遺憾”。律政司其後不服判刑提刑期覆核,上訴庭昨日(28日)判決指,是案控罪及案情嚴重,原審裁判官溫紹明的判刑明顯過輕及原則性犯錯,改判被告監禁3個月。 被告司徒浩燊,案發時20歲,在專上學院修讀日語及文化研究。他承認於2019年11月5日晚上,在公眾地方管有兩支灌有水泥的鐵通。其代表律師曾兩度去信律政司,冀以簽保守行為方式結案,或以刑罰較輕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起訴,均被拒絕。 裁判官溫紹明於去年8月裁決時稱,面對社會復雜環境,就連大人的情緒也會受影響而做錯事,“更何況年輕人一時諗錯。”溫官又稱,被告無使用涉案工具,武器雖曾被改裝惟危險性不大,律政司如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改控,可讓法庭考慮判罰款、感化、社會服務令等,但律政司沒給法庭空間選擇,“律政司應該要好認真考慮畀個機會呢啲後生仔。” 原審過分強調被告無用鐵通 溫官聲言,在《公安條例》第33條規限下,法庭考慮剛滿21歲被告的判刑時,只可判處勞教中心或即時監禁,要被告失去自由“是一件非常令人傷心的事” ,遂以15天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監10天。 律政司不服溫紹明判刑太輕,遂提出刑期覆核,上訴覆核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潘敏琦共同審理。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余國慧在庭上質疑,原審裁判官判刑時,過分強調男生沒有使用鐵通,以及他並非在示威現場被捕兩點,而過於輕判采納15天為量刑起點。 她續說,被告所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該控罪成立要旨是為預防用途,故裁判官不應視被告沒有使用武器傷人為輕判理由,反而應接納社會氛圍為考慮因素。 過分表現對被告惋惜做法不公 余國慧指出,原審裁判官溫紹明在判詞中解釋采納15天為量到起點時落墨不足,反而在字裏行間中過分表現對被告人的惋惜和同情,律政司認為溫的做法不公道。 同時,涉案武器屬改裝武器,縱使被告承認是為自衛用途,但刑期似乎與阻嚇性原則相違背。案件應判處阻嚇性刑罰,根據同類案例刑期應以月計算。 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成功,指原審裁判官判處10天監禁明顯過輕,原則上出錯,遂撤銷原有判刑,並表示合適量刑起點應為8個月。考慮到被告認罪,以及覆核時間離案發甚遠,男生已服刑完畢,最終改判入獄3個月。判案理由將以書面形式擇日頒布。 (原標題:《攜武男輕囚10天 上訴改監3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