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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每屆特首的產生辦法要按“實際情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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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3 16:26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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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新聞網1月23日電 據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全國政協副主席、香港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日前提出香港特首可以協商產生,引起各界關注。梁振英今日(1月23日)再於社交媒體發文,為自己的建議解畫,梁振英強調,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不僅是選舉,基本法規定每一屆特首的產生辦法都要按“實際情況”進行。​

梁振英強調每一屆特首的產生辦法都要按“實際情況”進行。(梁振英社交媒體)

  以下為梁振英在社交媒體發表的貼文全文:

  協商和選舉,以基本法論基本法。

  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只是在採用選舉方式的前提下,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不僅是選舉。

  我們看正文。基本法在正文中的第45條第一款開宗明義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接著的第二款全文如下,“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致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用意很清楚,就是每一屆的產生辦法都要按“實際情況”,而“實際情況”只能是當時的“實際情況”,因為沒有人知道將來的“實際情況”;如果決定要朝着“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這個目標進發,才要“循序漸進”。

  基本法沒有說每一屆都要“循序漸進”,更加沒有說,也不可能說,有了選舉之後,第一款規定的“或協商產生”就被廢止,一切視乎到時的“實際情況”。

  香港今天的“實際情況”是什麼,這應該是我們討論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焦點和重點。如果我們刻舟求劍,對香港近年的“實際情況”發生的巨大變化視而不見,就要強吞“實際情況”的苦果,這是現實的政治問題,不是學術、理論或理想問題。

  至於用基本法規定的選舉辦法產生的行政長官的認受性是不是比協商產生的較高,我們不知道,因為至今沒有用協商這個辦法。我們知道的,是泛民聲稱代表大多數市民,一直認為至今的選舉方式沒有認受性,同時,他們反對用基本法規定的“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這普選辦法,因為他們指這提名程序“等同篩選”,因此泛民一直毫不含糊地堅持“公民提名,必不可少”,這就是幾年前爆發佔中的原因。

  唯一可以滿足泛民對所謂認受性的要求,就是把基本法第45條中“提名委員會提名”這規定刪除,也把“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規定刪除,這就是佔中和修例風波期間組織示威和暴動的最終目標。對泛民這個所謂認受性的要求,有人敢站出來答應嗎?

  過去的實踐說明,“實際情況”是:我們心目中按照基本法規定的選舉,不是泛民心目中的選舉;基本法對普選的提名規定,也不是泛民心目中的提名要求;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當選人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泛民則要求中央人民政府“在民意面前”“自我約束”成為橡皮圖章。將來,泛民會繼續盡一切辦法,阻止我們達致根據基本法規定的普選目標,“循序漸進”從何談起?我們不能有美麗的誤會,更不應有幻想;泛民現在裝睡,我們要醒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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