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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香江:香港社會須保持對司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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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10:50 | 稿件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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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1月5日),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在出席行政會議前,被記者問及近日官媒炮轟黎智英保釋安排,為何不見政府譴責相關言論?林鄭回應,看不到所問及的事件中,對司法機構帶來壓力;並稱,她和律政司多次表示,應該尊重司法機構和司法獨立,不應毫無根據地批評司法機構的判決。

  也是在昨日,即將退休的首席大法官馬道立在會見傳媒時,多次被問及是否受到特區政府或是中央的壓力而作出決定,馬官一再強調“沒有”,並叫記者們記得在報道提及。在回應司法改革時,他指出:“司法機構立場不是說是反對的,因為如有地方可改善,我們亦會跟進”。他同時認為,任何人都可批評司法機構工作,但必定要有理據,若有人只單純不喜歡法庭判決就指“司法已死”,他難以接受。在問及新一任首席法官張舉能可以繼續履行維護香港法治的使命時,他表示,有信心張官未來做得更好。

  林鄭和馬道立在不同場合回應媒體,雖然角度不同,都表達了三個重要信息:香港的“司法獨立”並未受損;香港的司法改革存在空間;對香港司法要充滿信心。

  “司法獨立”並未受損

  “修例風波”以來,香港社會出現了嚴重的“泛政治化”現象,某些人看問題、做事情都是“政治先行”,人被分為“黃絲”“藍絲”,店舖也被分為“黃店”“藍店”,社會的撕裂程度加劇。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司法機構的任何一個判案,都難免被作“政治解讀”。以此次黎智英保釋事件的反覆為例,有人妄加猜測,說是終審法院受到到來自特區政府和中央的壓力,才裁決黎智英收押。馬官的回應,徹底擊碎了這些流言!

  事實上,香港的“司法獨立”從未受損,出現爭議的原因,在於對“司法獨立”的理解有誤。在某些人看來,“司法獨立”就是香港的司法權不受任何制約,等同於“司法至上”。這種理解顯然是錯誤的。基本法規定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回歸23年多來,香港法院的審判並未受到來自任何方面的干涉,也沒有出現過司法人員履職行為受到法律追究的事情。至於有人把“人大釋法”視為干涉“司法獨立”,則是對基本法的無知。基本法明確規定,該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人們注意到,“修例風波”以來,無論是國務院港澳辦、香港中聯辦,還是特區政府都多次表明,香港是“行政主導、三權分置、司法獨立、行政長官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總負責”的政治體制,並沒有因為個別案件引起社會爭議而抹掉“司法獨立”的定性。

  司法改革存在空間

  馬官在回應司法改革時表達了兩層意思:其一,司法機構並非反對司法改革,他說“如有地方可改善,我們亦會跟進”;其二,司法改革須有道理。他說:“要提及細節、理由及理據,為何及在哪裏需要改革,如果有細節我們一定可以研究,但如果說不喜歡今天的判決、昨天或明天的判決,所以要改革,這不是特別好的理由。”馬官的這一立場是非常客觀的,表明司法機構對司法改革持開放態度,這是推進司法改革的有利條件。

  最近一段時間,香港社會要求司法改革的呼聲很高,包括香港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也指出了香港司法的諸多弊端。普通市民雖然不精通法律,但質疑部分法官的裁決沒有起到阻嚇犯罪的作用,令社會公義難以彰顯。

  司法改革如何改?有人提出“直接監督”的思路,適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美國是最早實施量刑指南制度的國家,早在1987年《美國聯邦量刑指南》就生效,如果法官認為某一罪行需要加重或者減輕處罰,必須有陳述其理由的書面報告,以避免各級法院對同一罪行予以不同的處罰。2003年《英國刑事審判法》通過,設立量刑指南委員會,同樣有效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香港與美英同屬普通法系,完全可以借鑒。

  還有人提出,“間接監督”的思路。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並透過基本法把司法權授予香港。從法理上講,授權方對被授權方擁有全面的約束權。授權方可以行使兩項權力:一是監督被授權方正確使用權力;二是在被授權方無法正確使用權力的情況下可以收回授權。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行使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來實現監督香港司法機構的目的。

  以上關於司法改革的思路都是可供研究的。司法改革是一項關係到香港長治久安的大事,香港社會必須走出情緒化、政治化的誤區,登高謀遠,理性討論,尋找最佳切入點。

  國安法不會削弱“司法獨立”

  有人問馬官,國安法生效是否削弱“司法獨立”?馬官表示,法院的態度如一,會按基本法判案,並稱“從頭到尾都是法律問題而非政治問題”。馬官的這一回答,否定了國安法削弱“司法獨立”這個偽命題。

  維護國家安全,在任何主權國家都屬於中央的事權,基本法23條授權香港特區就此立法,但香港遲遲沒有完成這一憲制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才制定了香港國安法。因此,香港國安法是落實香港基本法相關規定的一部法律,二者是一體的。

  實施國安法,與基本法賦予香港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並不衝突。有些人以此做文章是別有用心,馬官沒有掉入他們設置的話題陷阱,這說明對國安法與“司法獨立”關係的認識是清楚的。

  司法機構是香港特區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人們對司法機構有不同看法,但要對香港司法保持信心,既要維護“司法獨立”,又要研究司法改革的可行性,讓司法基石更加牢固,造福港人,惠及長遠。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 屠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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