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入境處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六人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3月8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於3月4日至3月7日一連四日在全港多區展開代號為“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及連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風沙行動”。行動中共拘捕四名懷疑非法勞工及兩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政府新聞處圖片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九個目標地點,包括工廠、貨倉、餐廳及蔬菜轉運站,共拘捕四名懷疑非法勞工及兩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四名男子,年齡介乎二十八至三十七歲,均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兩名男子,年齡分別為四十一及四十三歲。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十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完) 【編輯:陳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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