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曼琪:律政司應為新修訂的《法律執業者條例》制定清晰易明的指引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3月17日電 香港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今日(17日)討論《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立法會議員陳曼琪要求律政司為新修訂的《法律執業者條例》制定清晰易明的指引,既捍衛國家安全,又有利香港普通法在“一國兩制”下及國際上的發展。 陳曼琪稱,香港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具有凌駕性,但在考慮維護國家安全後亦有需要確保香港普通法在“一國兩制”下及國際上的發展,故支持香港繼續以專案方式認許海外律師參與不涉國安風險的民事及刑事案件, 並建議提高海外律師參與香港非涉國安因素的民商事訴訟的認許門檻。 修例是應對潛在的國安風險作出防範。陳曼琪指,香港准許採用專案認許的方式,公眾利益亦必然包含國家安全。刑事案件較易判斷是否為國安案件,民事案件則不然。為令法律執業者更易於判斷其處理的民事刑事案件是否涉及潛在或實際國安風險,建議新修訂的條例必須有清晰易明的原則和指引。 針對專案認許申請經批准後發現有關案件突然出現潛在國安風險,為全方面防範和減低上述情況帶來的國安風險,她認為新修訂的《法律執業者條例》必須明確修例原意,訂明條例基本原則、涵蓋範圍及兜底條款,亦要檢視修訂其他相關本地法例和完善配套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修訂入境條例。例如在海外律師工作證的申請上,應向申請人明確該工作證只能用於處理不涉國安風險的案件,同時要求申請人作出聲明,若案件一旦涉及國安風險,需自發申報及工作證即時無效、交還案件資料、保證不會以任何形式保留案件資料,並需保密,最大程度避免申請人返回海外後案件資料涉國安風險外洩的風險。 同時,修訂檢控守則,律政司為檢控人員制定公開及清晰的指引,以便檢控人員更準確判斷案件,公眾更清晰了解律政司處理判斷潛在國安風險案件的原則。 【編輯:李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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