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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擬修正離婚制度 再婚不能拿前婚贍養費分享到:
![]() ![]() ![]() ![]() ![]() ![]() 香港中通社2月20日電 台北消息:台行政部門20日通過離婚制度相關草案,修正判決離婚事由以及贍養費給付。其中明定,實際分居3年的可提請離婚訴訟,以及再婚後不得請求前次婚姻贍養費。
此次修法重點包含修正裁判離婚原因、明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調整贍養費制度,以及修正子女撫養義務及受撫養權利。 針對離婚部分,草案刪除近年離婚訴訟上少有的適用條件,並新增“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未來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只須提出婚姻無法維持或實際已分居達3年的證據。但法院如果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認為有維持婚姻必要,將駁回離婚訴訟。 另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草案明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 針對贍養費部分,修法放寬贍養費請求權。新增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將不限於無過失的一方,也不限於裁判離婚。同時增訂,接受贍養費一方若再婚或死亡,另一方即無須給付贍養費。換句話說,再婚後就不得請求前度給付贍養費。 台法務部門提醒,雙方自行約定的贍養費,其實不受這些條文的限制。當然雙方約定的定性就要看具體的條款及情狀來判斷,而法律上所說的贍養費,與子女的撫養費用是分開的,完全是兩回事。 此外,有關子女撫養費,被撫養者順序,原本規定順序為直系血親尊親屬(與父母同輩或是更以上的長輩)、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及子女以下親屬),草案考量兩者間關係皆緊密,有同等重要性,修正合併為“直系血親”。(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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