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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當局修法删“父母懲戒權”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11月29日電 台北消息:台灣當局行政機構28日通過民法修正案,刪除父母對子女的“懲戒權”,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不得有“身心暴力行為”。有家長團體反應,當局無法取代家長的角色,剝奪適度懲戒權利後,應有更好的配套措施。
台灣民法規定,父母可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行政機構28日院會通過修正案,為避免“懲戒”遭誤用或作為暴力行為借口,將相關表述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行政院長”卓榮泰指,為確保兒童免於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等不當對待,因此修正民法中有關父母懲戒的規定,宣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應採取有利成長及非身心暴力方式”。 卓榮泰稱,修正案送交立法機構審議後,將由法務部門、衛福部門與立法機構各黨團溝通協商,以完成修法程序。 台灣家長團體聯盟輔導理事長彭淑燕表示,“養不教、父母之過”在台灣社會根深蒂固,當局無法替代家長的角色,剝奪家長對子女適度懲戒權利之後,也需要更好的配套措施,才不會動搖社會根基。(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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