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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認招致選舉開支非法行為罪 4罪成判囚10個月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5月24日電 香港大學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時宣傳“雷霆計劃”,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在報紙刊登6個廣告,招致選舉開支逾25萬港元。其早前承認四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24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10個月。
主審法官郭啟安表示,案件以監禁18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考慮其他原因再扣減兩個月刑期,每項控罪刑期為10個月同期執行。 至於同案2名被告,“雞蛋同盟”董事、55歲的葉劍青,和50歲石守正,早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改以每人4萬港元簽保守行為處理。 案情指,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3名被告均非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戴耀廷於同年4月至9月,曾在電台節目、記者會及社交網頁介紹“雷動計劃”,意圖招募5萬名選民根據計劃提供的建議投票,目標是藉此操控選舉結果。 戴耀廷曾先後於兩家報紙分別刊登了共6個廣告,以宣傳“雷動計劃”,並由任雞蛋同盟董事的葉劍青及石守正簽發共25.3萬港元支票,以支付廣告費。6項廣告費用由此計劃衍生,屬選舉開支,該屆相關候選人亦沒有申報該些開支,因而戴耀廷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控罪皆成立。(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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