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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 中國原法官王林清一審獲刑14年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5月7日電 因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曾擔任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審判員的王林清一審獲刑14年。
5月7日,中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王林清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案,對被告人王林清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林清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審判員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單獨或夥同他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審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凱奇萊公司)等2個單位和律師程傑、律師楊銘等11名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90萬餘元,其中,2011年至2018年,為凱奇萊公司在案件審理、執行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趙發琦給予的美元5萬元和價值人民幣5萬元的購物卡,共計折合人民幣35萬餘元。 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林清在趙發琦的唆使下,並商定由王林清獲取凱奇萊公司與陝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合作勘查合同糾紛一案的卷宗材料。王林清先後採用借閱、騙取案卷材料後偷拍等方式,非法獲取凱奇萊公司案件的大量卷宗材料,通過手機微信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將所拍攝材料提供給趙發琦。經國家保密局鑒定,王林清夥同趙發琦非法獲取的材料中有5份屬機密級國家秘密。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林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以竊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此外,趙發琦、程傑、楊銘等人的犯罪行為已依法受到懲處。(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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