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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放寬第二上市門檻 容許更多海外企業回流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11月19日電 香港交易所19日就優化海外發行人上市制度刊發諮詢總結,決定放寬上市制度,容許沒有採用同股不同權存構的內地公司,以第二上市來港掛牌,且毋須證明是“創新產業公司”,市值規定亦降低至30億港元。
港交所子公司聯交所,此前透過諮詢共收到48份回應意見,其中大部分支持有關建議。 港交所稱,會為第二上市發行人提供指引,涉及發行人證券的交易大部分由海外交易所轉移到香港、自願轉換至於聯交所作雙重主要上市、從主要上市的海外交易所除牌等事宜。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這全新框架將為所有計劃在香港上市的新一代國際及地區企業提供便利,有助有序高效地處理申請打算以第二上市回流亞洲,以及作首次公開招股的申請。改革將為香港投資者提供更多投資機會。 港交所於2018年放寬規定,容許創新產業公司的大中華發行人在港第二上市,至今已吸引阿里巴巴、網易、京東、百度等13家中概股龍頭回流。 修訂將於明年1月1日生效。(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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