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說:自行決定生死:超越死亡的香港立法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生死如影隨形,任何生命體都無法逃避。 近日,香港在“生死”相關政策方面再有突破。 11月20日,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下簡稱草案),賦權病患定下預設醫療指示,可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時,拒絕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 簡言之,港人可以自行決定生死。 草案主要包括“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兩個部分。 “預設醫療指示”的訂立人可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出決定時,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而該情況亦符合相關指令的指明先決條件下,則不得對其施以其所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則指示當某人處於心肺停頓狀況時,不對該人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文書。 簽署者可預先為3種情況下,是否做心肺復甦及維持生命治療做出決定,分別為:“罹患末期疾病”、“持續植物人狀況或陷入不可逆轉的昏迷”及“患上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 草案秉持“慎入易出”的原則,為訂立者提供靈活便利的撤銷機制,以顧及訂立者日後或需修改決定的情況。訂立者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便可隨時以口頭、書面或銷毀等方式即時撤銷指示。 另外,訂立指示的過程須有不少於兩名符合若干條件的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須為註册醫生。 需要強調的是,預設醫療指示與安樂死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 安樂死是主動進行死亡行為,“預設醫療指示”是被動且需要提前進行書面簽署的。 香港醫務衛生局局長盧寵茂指出,此次立法工作別具意義,標誌著香港晚期照顧服務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讓晚期病人在生命的最後階段能够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旅程,享有更大的自主權。 在此之前,香港整體以“能救則救”為主。 根據《醫院管理局對維持末期病人生命治療的指引》,只有病人在意識清醒時主動選擇或者治療項目無效時才會放棄治療。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對接受治療與否無能力給予同意,醫生可基於病人的最佳利益,對病人作用治療。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香港曾經就發生過一件照顧者不忍患癌家屬承受病痛從而將其殺死的事例。 2020年1月底,一名58歲的電工看著自己的妻子患上癌症後備受折磨,服用雙倍劑量的止痛藥仍劇痛難忍,甚至不能說話。在詢問妻子的意見獲得妻子“點頭”同意後,電工就在房間內燒炭。 事後他坦言:“我燒炭殺死我太太,是想減輕她的痛楚。” 2018年,他的妻子發現患上肺癌第四期,而癌細胞并擴散至身體不同部位。至2020年1月中,醫生坦言已沒有方法可醫治,其病情會在兩個月急速惡化。就在案發前,妻子再入院,醫生直言她將於數天內離世。 正如盧寵茂表示,醫療科技進步,雖然病人可以通過心肺復甦術,甚至人工器械等醫療措施以維持所謂的生命,但在病情不可逆轉的情況下,這些措施或許其實只是延長痛苦、延長死亡。 他強調,晚期照顧的重點并不在於延續無效、無意義的治療,而是確保病人能够得到適切的臨終關懷,讓他們能够在生命的最後一程保持尊嚴、安詳離世。預設醫療指示正正回應了這個重要訴求。 【編輯:紀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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