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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解讀香港“35+顛覆政權案”判辭及各被告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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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1:37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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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網11月20日電 戴耀廷等47人被控《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45人罪成,11月1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刑期從4年2個月到10年不等。被指是計劃大腦兼主要推手的戴耀廷判得最重,被判囚十年;其次是不認罪的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分別判7年9個月、7年3個月及7年。有港媒對該案判辭、各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進行解讀如下。

圖為戴耀廷資料圖片。 香港中通社圖片

判辭解讀

判得最重的是戴耀廷,判囚十年,他被指是計劃大腦兼主要推手。現年60歲的戴耀廷為前港大法律學系副教授,有兩次刑事紀錄。戴耀廷在求情信指,撰寫“攬炒十步”並非為政治目的,但法官認為,若他只是發表一篇文章或許如此,但他持續就“攬炒十步”發表多篇文章是提倡革命(Advocated for a revolution)。

判刑僅次於戴耀廷的,是不認罪的鄒家成、吳政亨和何桂藍。鄒家成因為發起被稱為《墨落無悔》的“共同綱領”簽署而加刑;何桂藍被法官指是“最激進”,因為無求情而無獲得刑期扣減。

鄒家成另外因為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罪成,判囚5年1個月,要與47人案的7年9個月分期執行。

案中除了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都是組織者,法官認為是首要分子。

但發起“三投三不投”的吳政亨,既非參選、又非組織者,他的判刑反而比區諾軒等人更重。

民主派47人初選顛覆案,是本港首宗涉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案中其中一個爭議,為《國安法》22條的判刑“三級制”刑罰,是否適用於本案,抑或用《刑事罪行條例》判刑。

法官在判辭指,本案被告面對的是串謀控罪,《國安法》第22條中沒有提及串謀罪行,故認為三級制刑罰不完全適用,但有參考價值,強調法庭可考慮控罪的嚴重性判刑。法官最後未有跟三級制刑罰,而是採用普通法,根據各人在案件的參與程度,判45名被告入獄4年2月至10年。

被告人態度

初選在2020年進行,當年立法會選舉因為疫情押後一年,之後國安法生效、修改選舉制度。各個被告在2021年1月被捕,當年3月首次提堂,有人還押至今已經三年零八個月。有些被告表示有悔意,有些就改變立場,一些就堅持初心不變。

民主派47人於2020年所辦初選,並提出若他們能取得“35+”議席,會否決預算案,迫令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甚至推翻特區政府。隨着45人串謀顛覆政權罪成,多名被告求情時都稱,這計謀注定失敗。但法官判刑時不認同這說法,並指被告們花大筆資金籌劃這次選舉,舉辦活動時又沒有稱這是學術活動,或一定不會達成功,61萬選民更不會有這想法,故拒納辯方所言,並指若這謀劃繼續進行,其禍害深遠,嚴重性不止於推翻特區政府。法官又指戴耀廷提出的“攬炒十步”想法極端,認為戴在提倡革命。

法官認為45名被定罪的被告中11個具真誠悔意,即張可森、朱凱廸、黃子悅、郭家麒、吳敏兒、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法官指“毫無疑問,當局將來考慮減刑時會考慮到這一點。”

根據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於今年3月生效後,《監獄規則》有所更改,干犯國安罪行,需服畢全部刑期。若根據這個算法,判刑約4年多的被告,有望明年出獄。毛孟靜、郭家麒、譚文豪、范國威、徐子見料最快2025年5月底可出獄。

47人案中,劉偉聰及李予信被判無罪。律政司指會就劉偉聰的裁決提出上訴,但不會覆核李予信的裁決。

泛民47人涉辦初選藉以顛覆政權,其中五名被告來自公民黨,其中時任黨魁楊岳橋,資深成員譚文豪及郭家麒,在開審前已認罪,餘下兩名年資較淺的成員,鄭達鴻經審訊裁罪成,李予信則罪名不成立。案件審訊時,主要證人區諾軒曾透露,公民黨認罪的三人,均曾主動為警方錄取口供。據了解,三人在錄口供時不約而同表示,公民黨只因當時的社會氣氛,及民間強烈訴求,才會參與初選,其中楊更以“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形容當時處境,又指該黨成員因未簽署《墨落無悔》而被猛烈批評,他們為離開“風眼”才決定以黨的名義簽署,並視之為選舉策略。

法庭11月19日判刑,認罪的楊岳橋判囚5年1月,譚文豪及郭家麒各囚4年2月;鄭達鴻審訊後被定罪,判囚6年半。法官指,楊岳橋在公民黨參與謀劃時積極行事,具領導地位,以8年監禁為起點,他及早認罪並參與公職服務至年,經扣減後他的刑期為5年1個月。(據香港01等)(完)


【編輯:王少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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