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頭條

港府強烈譴責和反對英國“香港半年報告”

分享到:
2024-04-16 08:11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字號:

香港新聞網4月16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4月15日就英國發表所謂“香港半年報告:2023年7月至12月”中對香港特區各方面情況的失實言論和污衊抹黑,表示強烈譴責和反對。

資料圖:香港特區政府總部。圖源:香港中通社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強烈譴責和反對英國通過所謂半年報告對“一國兩制”成功實踐下的香港作出肆意詆毀和政治攻擊。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一個在“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中英聯合聲明的核心要義是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沒有賦予英國干預回歸後香港事務的權利。英國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也無監督權。英國重施故技,罔顧事實,對香港特區各方面情況發表以政治淩駕法治、顛倒黑白的謬論,公然干涉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妄圖破壞香港繁榮穩定,注定徒勞無功。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特區政府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維持普通法制度、堅持法治原則、依法保障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特區政府強烈要求英國立即停止不符合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行為,立即停止干涉中國內政和香港事務。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英國所謂半年報告中針對經完善的香港選舉制度和2023年區議會一般選舉的內容,完全失實。特區政府嚴正反駁英國所謂半年報告對重塑區議會的錯誤描述。上一屆區議會的亂象在香港人盡皆知和厭惡,讓區議會重回正軌,重塑區議會是有必要性和迫切性。重塑區議會是完善地區治理工作的重要一環,設立多種的區議員產生方式,讓愛國愛港而且有志服務地區的人士可以透過多種渠道參與區議會的工作,能夠更全面、準確反映民意。

特區政府亦強烈反對英國所謂半年報告中針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無稽和失實內容。自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實施以來,英國一直漠視香港在2019年發生的大型、持續、重創香港社會民生經濟、無日無之的暴亂,假藉不同事件、場合和藉口,惡意詆毀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對盡責、忠誠和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香港特區肆意攻擊,而對該等法律讓廣大香港市民生活和經濟活動回復正常、營商環境恢復的實況置若罔聞,其霸淩和“雙標”的虛偽面目和行徑,實在極其醜陋、令人不齒。

此外,香港特區是次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有強大的民意基礎,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連同早前內務委員會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事宜成立的小組委員會,一共舉行了25次會議,用了近50小時詳細審議每一條文。正如特區政府多次強調,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正正就是要令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得以維護;“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得以全面準確貫徹;以及更好地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包括在港營商的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英國必須立即重回正道,停止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和工作,作出惡意攻擊。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維護獨立的司法權,全力支持司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基本法保障選擇法律代表的權利,但案例清楚說明,該權利僅指可以有權選擇可供選擇並且有資格在港執業的律師作為法律代表,而不包括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特區政府在2023年提出對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的修訂,旨在應對這些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所帶來的潛在國家安全風險,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作出的解釋。英方抹黑該條例限制選擇律師權利的指稱,實屬虛偽至極,法理上也站不住腳。

加強國民教育方面,發言人指出學校是學生學習和成長的地方,學校有責任提供安全有序的校園環境和氛圍,防止政治干預或違法活動入侵校園。國民教育一直是香港中小學課程重要部分,以培育學生成為有質素的新一代。此外,教師是學生的楷模,特區政府有責任確保教師的專業操守。實施包括國家安全教育在內的國民教育,是世界各地教育當局正當合理的責任,不同地方對實施國家安全教育及培養學生國民身份,包括對各自的憲法、自身歷史、文化、地理等知識,均十分重視。(完)

【編輯:紀東】

視頻

更 多
落馬洲河套區再添“新成員” 粵港澳大灣區國際臨床試驗所開幕
專訪香港廉政專員胡英明:打擊貪污對於國家安全非常重要
讓沙特企業來港上市 只需做一件事!港交所前行政總裁李小加提出建議
美國要搞“中國特色的美國資本主義”?李小加:大浪來時美國這艘船會先顛覆
50年廉署咖啡的新內涵 香港廉政專員親身上陣煮咖啡
國際問題專家:特朗普上台後對華制裁恐持續 但中美關係的未來不完全由美國決定
葉劉淑儀:外界要求“釋放黎智英”是對香港司法制度的粗暴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