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鄧炳強:境外勢力定義不包括境外學術機構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2月3日電 香港政府正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進行為期1個月的公眾諮詢,文件建議增設“境外干預罪”,禁止以不當手段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或特區事務。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香港電台節目《星期六問責》當中表示,境外勢力的定義,包括外國政府和政治組織,當中不包括境外的學術機構。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鄧炳強表示,境外勢力的定義,包括外國政府和政治組織,當中不包括境外的學術機構,而“境外干預罪”亦包涵關鍵失實陳述,即是明知有關資料錯誤仍然發表。另外,亦要視乎最終是否達到干預效果,例如是否會影響到立法會選舉等。 至於對國家秘密的定義,鄧炳強提到,諮詢文件內已寫明定義包括在無合法權限下披露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包括國家重大決定等,並具有相關意圖,才算犯法。至於是否國家秘密就要看內容及相關來源,例如是否來自政府內部及情報機構,如果是朋友上網查到的內容,就有合理理由相信並非國家秘密。 被問到有傳媒透露行會消息是否犯法,鄧炳強表示,如果是與政府的相關人士談及政府正研究的政策,相信能夠討論。他又說,香港的普通法需要證明有意圖,而相關定義並不主觀,上法庭時須要證明,亦並非新鮮及模糊的事物。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同一節目中表示,要達到“境外干預罪”的定罪門檻,有最少3項元素,包括手段要清晰,再配合境外勢力指使或資助,亦要視乎行為的最終目的,是否達到干預的效果。他不認為一般正常交流會有問題。 林定國表示,有關罪行針對的是客觀事實,而非一般的意見表達,他舉例說如果有人“指鹿為馬,指黑為白”,即是明知錯誤下作出失實陳述,才有機會觸犯相關法例,他希望大家不要引用一些誇張的例子,引起不必要憂慮。 林定國表示,當局正積極研究有關“竊取國家秘密”的罪行,是否可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 林定國表示,明白到公眾關注有關問題,事實上,不同地方在這議題上亦有不同規定,其中美國及英國都沒有相關規定,但澳洲等地就可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當中亦有清晰嚴謹條件。林定國表示,要以公眾利益作為辯護,必須要非常緊急和有淩駕性,例如涉及公眾安危及生命安全,不是隨便講就可以作為辯護,要確保不會被濫用。(完) 【編輯:紀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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