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養“雙非”兒童 如何追究家長法律責任?香港新聞網7月25日電 12歲“雙非”男童日前被內地母親遺棄在香港廣華醫院,事件引起社會關注。香港警方正循遺棄兒童方向調查,研究家長是否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據報,12歲姓陳男童持香港身份證,父母均為內地人。男童與母親於本月18日由江西南昌乘搭高鐵來港,入住油麻地一家賓館。至21日凌晨5時,男童由母親帶往廣華醫院求診。陳母報稱男童出現腹瀉及咳嗽等病徵,完成登記後便離開醫院,獨留男童在醫院內等候。至當天中午約12時許,男童告知護士遭母親遺棄,始揭發事件。 目前男童已獲安排在香港社會福利署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接受住宿照顧,其健康情況良好,情緒穩定,並參與院舍的團體活動,香港少年法庭亦已頒布保護兒童令。據知,警方與男童母親取得聯絡,對方正身處內地,願意稍後到港接回兒子,但未有確切日期。 12歲姓陳男童持香港身份證。圖源:警方提供 何謂“雙非”兒童? 在香港出生、而父母皆非香港居民,就是俗稱的“雙非”兒童。根據《入境條例》,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屬於香港特區的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權及香港的福利。 根據香港特區政府統計處資料顯示,2001年的“雙非”嬰兒人數為620名,惟短短不足10年間飆升逾50倍。至2011年,全年在港出生的“雙非”嬰兒人數更高達3.5萬名。直至2013年特區政府推出“零雙非”政策,所有公立及私立醫院均不再接受“雙非”孕婦分娩預約,“雙非”嬰兒出生數目始大幅回落。而2001年至2021年,內地女性在港生產嬰兒統計中,“雙非”兒童超過20萬人。 然而有部分“雙非”兒童慘被父母遺棄。香港社會福利署表示,2018年至今年3月,共有197宗“雙非”兒童曾入住兒童院舍的個案,至於2017年或以前的資料則沒有存備。其中最讓人記憶深刻的便是2016年,8歲“雙非”兒童黃晶晶被內地父母遺棄在上水彩園邨停車場外。當時黃晶晶身上附有一張父母留下的字條,內容透露女童是2008年在香港瑪嘉烈醫院出生的“雙非”兒童,患有裂顎,雖然四肢健全,但卻行動不便及無法用語言溝通,希望香港社會福利機構能代為照顧女兒。 香港社會福利署指出,雖然這類遺棄兒童事件在香港非常罕見,但是社工處理每宗個案時,均會以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為大前提,綜合考慮所有與個案相關的資料和因素,為有關兒童制定合適的福利安排。 家長的法律責任 特首李家超日前回應事件時亦表示,遺棄兒童令他身心受損,認為非常不應該。父母應該愛護子女,亦有責任,對他的教育照顧,都應該做到最好。指警方會循遺棄兒童法律責任的方向調查。他希望男童父母能來港接回孩子。 兒童權利倡議者、兒童權利委員會前主席雷張慎佳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男童父母的做法令人震驚及心痛,12歲的兒童有一定認知,會對兒童精神健康造成負面影響,認為涉事家庭無論如何都不應合理化遺棄兒童。被問及其母親是否仍適合照顧兒童,她認為言之尚早,內地與香港相關部門宜審慎應對,並調查個案,包括遺棄原因,經評估再決定兒童去向,並跟進其情緒需要,“不應該簡單化、你們(父母)要男童的時候就送给你,他不是一个皮球(給踢來踢去)” 執業律師兼區議員廖成利就指,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男童母親涉嫌遺棄,有機會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中“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名,不論是本地人或內地人均適用,惟首先需要相關人士身在香港。被問到警方可否尋求內地執法部門協助,廖成利指兩地部門近年協作愈來愈多,但有關內地父母在香港遺棄兒童的個案比較罕見,需要視乎警方如何處理。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即俗稱的“疏忽照顧或虐兒”罪名,任何人故意忽略、拋棄或遺棄所管養或照顧的16歲或以下兒童或少年,而導致其受到傷害,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10年監禁;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處3年監禁。(完) 【編輯:孟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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