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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香港理大暴亂 鄭錦滿暴動罪成判囚3年8個月分享到:
![]() ![]() ![]() ![]() ![]() ![]() 香港新聞網2月11日電 2019年11月,香港理大爆發衝突,在警方圍堵下有示威者經水渠離開理大。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涉嫌從理大爬渠逃走,暴動罪成判囚3年8個月。另外7人接應逃離者,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7至13個月,這亦是“修例風波”中首宗涉“家長車”的案件。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區域法院法官鄭念慈判刑時指,理大暴動涉及的人數極多,不少人使用殺傷力強大的汽油彈,鄭錦滿的暴動罪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但法官同時指出,警方在拘捕鄭錦滿3年後,直至去年11月審訊途中才加控更嚴重的暴動罪,會考慮是否屬延誤檢控,因此酌情減刑9個月,鄭錦滿同意大部分案情,再獲減刑1個月,總刑期為3年8個月。 至於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的被告,其中3人早前已經認罪,另外4人經審訊後裁定罪成。法官指情節較輕,沒有複雜計劃或持續性,各被告沒有獲益,重犯機會低,但考慮他們是夥同犯案,須加刑2個月。(完) 【編輯: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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