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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這?港中大學生會宣布解散,然後又“自我宣判”無權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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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 20:27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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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網11月9日電 香港中文大學(以下簡稱“港中大”)學生會早前拒絕校方獨立註冊要求,於10月7日宣布解散,但最近卻有學生質疑不合程序,並向港中大學生會屬下的司法委員會(以下簡稱“司委會”)提出“司法覆核”,尋求推翻解散決定。

這?又是什麽情況?

日前,港中大學生會司委會頒下所謂的“判案書”稱,學生會代表會或學生會聯席會議解散學生會的宣告“違憲”(註:原文如此)並且無效,學生會聯席會議應重啟學生會職務。

港中大學生會司委會指,《學生會章則》並無賦權學生會解散的權力,如果學生組織要解散,必須先舉辦會員大會討論修改會章,再經投票通過作實。

該司委會還稱,學生會代表會只有權力透過辭職,使全體代表人數少於10人,從而令學生會停止運作,但沒有權力解散整個學生會。

據公開資料,港中大學生會司委會,號稱港中大學生會的“最高司法機構”,負責處理所有學生會內的爭議,下設原訟庭和上訴庭,2017年成立。此次“裁定”學生解散無效的就是該司委會的原訟庭。

隨後,隸屬港中大學生會架構的《中大學生報》就此借題發揮,稱司委會僅以“宣布”方式作出裁決,若聯席會議不服從也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變相肯定學生會仍然運作,“否定大學接管學生會屬下團體”,並指控校方“幹預學生自治”、“接管學生組織”雲雲。

無獨有偶,有“黃媒”則刊出港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回應此事的報道。

在報道中,蘇浚鋒指司委會只是“盡其職能”,而他作為中大人,也不希望學生會解散。

他還說,校方要求獨立註冊,令學生會處於兩難狀態,不註冊就會“被迫”解散。而註冊之後,就要接受《社團條例》規管,認為即使早早註冊也不一定有轉機,“會有其他問題,有其他壓力,不知道會發展成怎樣。”

眾所周知,港中大之所以要求學生會獨立註冊,是因為學生會原候任內閣,無論是參選宣言、“政綱”,還是成員言行,都十分過火,甚至有觸犯《香港國安法》之嫌。

校方經勸喻及提醒後,學生會仍未澄清,才急忙“割席”,決定暫停為學生會代收會費,並要求學生會註冊為獨立社團或公司,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而顯然,學生會“心虛”,不願負責任,10月宣布解散。

值得注意的是,圍繞港中大學生會司委會能否處理學生申請,從而推翻解散決定,雙方有過爭議。

學生會代表會稱,司委會原訟庭作為學生會一部分,理應按照議案隨著學生會一同被解散,因此認為原訟庭對案件沒有司法管轄權。

而原訟庭表示不同意此說法,指有關問題正是案件的爭議點,以及原訟庭需要處理處理的事宜,代表會不能根據自己對“解散”的演繹,否定原訟庭對案件的管轄權。

“學生會也有法庭?”對於學生會司委會宣稱解散無效,香港網友表示“不解”,有跟帖則指出,這不過是自編自導自演罷了,“法庭啊,笑死人”。

“什麽叫違憲?什麽違憲由‘港中大學生會司委會’裁定?”

“其實是不是講解散決定‘違反會章’,內文所講的‘法庭’,其實只是一個學生評議會之類的組織!嚇鬼!”

還有網友表示,學生會自知可能違法要被追究責任,所以才宣布解散的,結果他們自己的司委會的一個所謂的“判案書”,就把他們打回原地,並調侃稱“負責的那班人出來受啦!”

對此,有評論表示,在學生會已經不存在的客觀情況下,學生會屬下的司委會居然還聲稱,解散學生會的公告“違憲”無效。作一個極不恰當的比喻,這就如同一個集團已經清盤,但被清盤集團下屬的企劃部、法務部卻聲稱依然代表集團行使所謂的權力。

評論質疑,所謂的司委會在學生會已經不存在的情況下,究竟憑借何種條款獨立運作裁決?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無論是從法理邏輯還是公眾認知,都難以取信於人。

港中大則強調,各屬會向學生事務處登記乃過渡性安排,大學從無“脅迫”學生代表或“施壓”要求辭職或解散其組織運作,大學一直致力確保學生代表在校園生活中發揮其積極角色,前提是相關組織依法進行註冊。

【編輯:石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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