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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非法勞工行動拘九人分享到:
![]() ![]() ![]() ![]() ![]() ![]() 香港新聞網3月14日電 入境處於10日至13日一連四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分別是代號“促進行動”、“捷足行動”、“曙光行動”,與及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風沙行動”。行動中共拘捕八名懷疑非法勞工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二十八個目標地點,包括按摩店、裝修中單位及餐廳,共拘捕八名懷疑非法勞工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六男兩女,年齡介乎二十一至四十三歲。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一名四十八歲男子。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規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以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刑罰的罪行,則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入境者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十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完) 【編輯:張明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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